第1章 前言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可以说,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先进、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制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因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也因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而受到了司法实务部门、学术界乃至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为了适应陪审制审判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英美法系形成了一整套繁琐、复杂的证据规则,并以此为核心构筑其证据制度。证据规则曾经被描述为英美法体系花园里的一朵具有异国风情的花。复杂性是其显著特征,对于外行人来说,证据规则看起来就像是不连贯的迷宫,它由例外加以点缀,例外之外随着另一些例外。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证据制度上以自由心证为基本原则,相关的证据规则相对较为简化。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制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的一个法制传统,这也导致刑事证据制度伴随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历经“跌宕起伏”……相对而言,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强化庭审对抗以来,我国积极借鉴两大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及制度,推进了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改革。除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了《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办案质量,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刑事证据规则。当然,上述两个规定并非尽善尽美:通过改革出台证据规范,在形式上存在先天不足,既不是立法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要件,在规定的执行效力上也存有质疑;在内容上,一些先进的证据规则、制度并未得到确立,决策者可能主要考虑了司法环境的现实需要。但单纯依靠上述两个规定祛除当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所有“病症”是不现实的,或者说是一种奢望。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系统地完善了刑事证据制度,涉及的条文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8条增加到了16条。从内容上来看,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口供自愿性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证人出庭作证、保护与补偿;证明标准;等等。一些证据观念也得到革新和明确,如“证据平等”,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物证和书证分开,并将鉴定结论降格为鉴定意见,即任何证据都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裁决依据;无论是司法鉴定结论还是专家鉴定结论,都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并不当然作为权威证据被采信,而是需要经过庭审质证;又如“证据充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从而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单一指向性,这相对于民事证据之“高度盖然性”显然是更加严格,一种证据必须合法收集、经过质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够被采信;再如“证据排除”,2012年《刑事诉讼法》肯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庭审之前控辩双方应当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程序,保障审判的中立地位和权威效果。然而,从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频发、非法证据排除难、证人出庭率依然较低等问题来看,许多现有的证据规则和制度在运行中并不尽如人意,总体上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放眼全球,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属于传统两大法系的国家在诉讼模式上历经诸多演变,尤其是在证据制度上出现一些“漂移”,甚至伴生不少趋同特征。我国一些刑事证据方面的规定在立法借鉴上存在“忽东忽西”问题,未有效辨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具体差别,未能解决与我国诉讼构造的适应性。达马斯卡在《漂移的证据法》中又“不合时宜”地警示了整个证据法学界面临着这样的危险境遇:两大法系中刑事证据制度均经历着复杂的演变,它们不像以前那样非此即彼,一些诉讼模式的支撑性制度正在崩塌,一些证据规则的趋同性正在加强。我们认为,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些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争议即源于我们缺乏对域外刑事证据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考察:未进行充分的体系化考察,反复耕种证据规则的“几块石头”;未进行细致的动态考察,不知原则的例外以及例外的后续消逝或演变;未进行严格的趋同性考察,片面扩大两大法系的差异和排斥。随着打击跨国犯罪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随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影响力增强,我国在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时,必须进行系统、规范的比较法研究与考察。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而且,在刑事诉讼中,随着社会治理的转型,在打击腐败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方面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如何对现有的一些刑事证据规则、准规则以及体现规则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实践需求予以确认、修正、完善,这是我国刑事法立法中一个重大的基础性问题。更确切地说,考虑到现代国际司法的潮流和我国本土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已经到了亟须进行现代化转型的“十字路口”。当然,现代化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传统、证据意识、配套制度等的掣肘,都可能给法律的实施带来消极影响。同时,综观当下的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我们会发现,诸多文章都试图从域外引进并构建相应制度,而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导致一些研究成果很难解释、解决司法实践给我们提出的种种问题。解决中国的问题首先应当回归中国的法律实践,展开细致的实证研究。

基于上述考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将此作为研究课题,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列入2013年度重大攻关课题。课题组深入司法实务部门调研,收集一手资料,广泛听取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围绕刑事证据制度的前沿问题,精心组织策划了14个专题进行专门研讨,具体包括简乐伟博士负责的“刑事证据的基本范畴研究”,高通博士负责的“刑事证据的法律体系研究”,李学军教授、朱梦妮博士负责的“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功能研究”,孙皓博士、张佳华博士负责的“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研究”,李奋飞教授、李训虎副教授负责的“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及“刑事证明标准研究: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对象”,金华博士负责的“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规则研究”,戴莹博士负责的“域外电子通讯监控的立法前沿与启示”,雷小政副教授负责的“科技证据的发展与刑事诉讼法的变革研究”,孙康博士负责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适用与转化研究”,奚玮教授、杨剑炜博士负责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据疑难问题研究”,潘侠博士负责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据法问题研究”,赵震博士负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探析”,柴煜峰博士负责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解释的评析与贯彻研究”。

刑事证据问题在当下中国不乏“疑难杂症”,书中作者能力有限,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