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刑法理论转型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具有历史意义。这一转型在刑法学界体现为传统的苏俄刑法理论与德日刑法理论的冲突。新时代提出了新要求,法治建设也需要规范化、精确化。传统的刑法理论相对粗放,内涵和外延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发展。德日刑法理论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可以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模型素材和知识素材。但是,它包含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根本的差异。刑法学者不应当也无法沉醉于自我之中,而应当更进一步关注现实,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


[1]本章为笔者与林需需合作撰写,提交“社会变迁与刑法科学新时代——纪念改革开放40年暨社科院法学所成立60年学术研讨会”(2018年10月27—2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刑法研究室承办)后,根据笔者现场发言的主要观点修改而成。

[2]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3]参见赵曜:《马克思主义的改革开放思想和我国的改革开放理论与实践——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载《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4]转引自陈兴良:《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载《法学》2018年第6期。

[5]学习苏俄刑法理论的具体方式和渠道主要有:(1)苏联各种法学著述在我国被全面译介;(2)苏联法学教材或苏联专家的讲义成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主要载体;(3)苏联法学专家来华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制经验;(4)我国派遣留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5)建立以传播苏联法学为宗旨的教育基地。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6]根据犯罪概念是否包含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概念被分为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7]周详:《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共生论》,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

[8]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9]民国时期有代表性的刑法学者有王宠惠、王觐、郭卫、赵琛、许鹏飞、陈文彬、蔡枢衡、孙雄等。

[10]何勤华:《中国近代刑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11]参见刘仁文:《30年来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特征》,载《法学》2008年第5期。

[12]陈兴良:《论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和范畴体系》,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13]参见曲新久:《刑法哲学的学术意义——评陈兴良教授从〈刑法哲学〉到〈本体刑法学〉》,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14]参见苏青:《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与改造——以法益视角为进路》,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15]参见苏青:《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与改造——以法益视角为进路》,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16]参见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9—134页。

[17]参见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57—58页。

[18]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9]参见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1页。

[20]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21]车浩:《从“大众”到“精英”》,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22]车浩:《从“大众”到“精英”》,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23]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24]薛瑞麟:《对话〈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的作者》,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25]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26]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27]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