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不可否认,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从所谓缺乏出罪功能的角度否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显然是值得商榷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遭到如此强烈的缺乏出罪功能的质疑,一个关键的原因是质疑者按照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思维,将“出罪”定义为“将进入犯罪评价体系、初步具备犯罪概貌特征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之外”[27],认为“先入(该当性)后出(违法性、有责性)”才是出罪的特点。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运用时则结合犯罪的实质定义,具有“先出后入再出”的特点。无论对“出罪”如何界定,其本质内涵都是防止不应被定罪的行为被认定为有罪。我们不能因出罪机制的设计不同而机械地认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不具有出罪功能。这种所谓的“出罪功能”,准确地说是德日三阶层式出罪功能。

本章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出罪功能,并且相较于德日等西方国家过于庞大的犯罪圈,我国狭小的犯罪圈可以防止大多数人进入刑事司法的视野,免受刑事司法的“骚扰”,尤其是防止遭受刑事司法程序的伤害,在这方面可能更有优势。更重要的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与我国刑法对犯罪定义采用“立法定性+定量”的一元化定罪模式相适应的,而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是与外国刑法对犯罪定义采用“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二元化定罪模式相适应的。忽视犯罪构成理论生成土壤的差异,机械地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出罪事由是其根本缺陷,乃至需要完全背弃该理论而引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有失偏颇。当然,借鉴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对出罪机制的重视也是必要的,包括丰富我国的出罪事由理论、完善出罪事由体系等。


[1]本章为笔者与林需需合作撰写,提交“出罪事由的理论与实践”专题论坛(2018年4月28—29日,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主要内容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18期。

[2]冯亚东:《中德(日)犯罪成立体系比较分析》,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

[3]我国学者通常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属于一种封闭、耦合、平面式的四要件体系,而德日体系属于一种开放、递进、整体式的三阶层体系,两大体系在结构上有着根本不同。参见冯亚东:《中德(日)犯罪成立体系比较分析》,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学界对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颇有以讹传讹的意味,“缺乏层次”“封闭”“定罪标准混乱”“缺乏出罪标志”“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辩护空间狭小”等不知从何时起就成了反思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作品的必提之语,好像不说就是没有深刻认识我们的理论一样。参见陈璐:《定罪体系化视野下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0期。

[4]尽管还存在二阶层、四阶层等阶层犯罪论学说,但是为论述方便,本章仍使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5]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总体上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其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被称为“积极构成要件”,承担“入罪”功能;违法性和有责性被称为“消极构成要件”,承担“出罪”功能。英美法系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整体上采用“犯罪要件—辩护事由”,犯罪要件是检控方需要证明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和要素,即犯罪成立的积极方面的要素;辩护事由是辩护方提出的否定犯罪成立的事由,其提出要以承认行为符合犯罪要件为前提。参见方鹏:《出罪事由的体系和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131页。

[6]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

[7]参见方鹏:《出罪事由的体系和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第5—6页。

[8]方鹏:《出罪事由的体系和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第6页。

[9]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

[10]参见李洁:《中国通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评判》,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

[11]参见邓正伟:《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的制约及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4期。

[12]参见梁云宝:《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外置化——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的定位》,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

[13]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

[14]参见王骏:《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论纲》,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8期。

[15]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16]参见王昭武:《犯罪的本质特征与但书的机能及其适用》,载《法学家》2014年第4期。

[17]参见陈璐:《定罪体系化视野下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0期。

[18]李希慧、童伟华:《“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19]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

[20]邱兴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辩证关系初探》,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

[21]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

[22]参见姚建龙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页。

[23]方鹏:《出罪事由的体系和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2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147页。

[25]参见储槐植:《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2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包括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宋英辉、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4页。

[27]方鹏:《出罪事由的体系和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