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说明
在本教材写成之前,国内用于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学(也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教材已经不下四十个版本。
2003年教育部批准由我承担“十五”国家级法学规划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英文双语教材)的编写工作。结合近十年来我在北大法学院从事本科生环境法学课程教学的经验,以及赴欧、美、日等国访问、进修学习与讲学所接触到的资料,我就环境法学体系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最终确定了本教材的编写体例和内容。
本教材是《环境法学》中英文双语教材的中文版,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本教材将从新的法学研究角度探索和谋求中国环境法的体系化。
环境法学也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它是在1997年年底由当时的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重新确定并公布的法学二级学科。因此,许多教材认为,新设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应当涵盖原有的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相关法学学科。然而,由于不同的学者对“保护”概念理解的不同,使得这一新的学科在教学内容和体系的确定方面还存在着值得研究之处,见仁见智,各教材的编写内容和方法也各不相同。
为了与国际上普遍的称谓“环境法”接轨,本教材仍定名为《环境法学》。
作为一个新的法学学科,环境法的出现与传统部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例如,对环境污染(environmental pollution)的控制与对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属于行政法或者经济行政法的范畴;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与措施则属于民法的范畴;对危害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属于刑法的范畴;对国际环境问题乃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控制和行动,则又属于国际法的范畴。然而,这些绝不是说环境法就是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以及国际法的简单集合体,它只能说明环境法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各传统部门法律为对应环境问题而作出反应和调整的产物。毋庸置疑的是,在这一进程中,传统的部门法学对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现代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还与现代环境科学研究的进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生态学研究为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采取的行动指明了自然法则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环境经济学研究为人类采取具体的法律手段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环境伦理学研究则为环境立法的权利义务观、价值观展现了与传统法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理念所截然不同的新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环境哲学、伦理学理念。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指出:“经济学与生态学必须完全统一到决策和立法过程中,不仅要保护环境,而且也要保护和促进发展。”“环境法规必须超越通常的安全规范、区别法规、污染控制法等来制定,在税收、投资和技术选择的审批流程、外贸刺激措施以及发展政策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必须反映环境目标。”“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永恒普遍规律相协调。”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仅仅局限于沿袭传统法理念和方法来研究和制定环境法,就可能使环境法走向人类传统人本主义价值观的误区之中,这样就不利于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从而使环境法成为人类传统价值观的附庸和工具。这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也是格格不入的。
在中国环境法学二十余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环境保护法学到环境法学(与之相并列存在的还有“自然资源法”等相关学科)、再到现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进程,其体系、方法与研究对象随着对人类环境、生态系统、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等概念认识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扩大和改变。因此本教材既是我对过去十多年从事环境法学教育的总结,也是我从新的法学体系的角度对中国环境法学进行再探讨的尝试。
其次,本教材将结合环境科学有关新的思想理论、以法学方法来研究和评述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与实践。
我认为,环境法学既是一门部门法学学科,同时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有关环境法学的教科书五花八门,种类繁多而且各具特色,有许多值得我们发展中国家借鉴之处。在中国,环境法学的教科书也层次各异、不胜枚举,在原苏联法学体系模式的影响下,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教科书体系和模式。为此,如果本教材在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方面不采取新的体系、运用新的方法的话,就只能在原有中国环境法学体系模式的基础上作低水平的重复,这样就失去了编写本教材的实际意义。
我曾在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讲授环境法学课程,并且多次参与有关中国环境法学教科书的编写。分析环境法学本科生教学中的问题,本教材试图从教材编写时就克服目前环境法学各类教材所存在不足之处。
在从事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二十年时间里,我经历了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的各个主要时期。在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确定之后以及在编写本教材的同时,我还参加了由金瑞林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专业)以及供全日制法学和非法学专业使用的数种不同版本的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科书的撰稿,并且还主持起草和审订了教育部下达的有关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环境资源法”的教学基本要求。这些都对我编写本教材启发匪浅。过去几年,我还主持了全国考办有关法学专业自学考试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卷命题的相关研究工作。通过阅卷和对考核要点的不断总结也发现了教材编写的一些问题,因此,本教材也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
为了写好本教材,我曾多次就国内外不同版本的环境法学教材进行体系的比较。因此,尽管本教材以中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为主轴,但考虑到环境法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本教材在内容安排上用一定的篇幅介绍了外国的一些环境法律制度及其法律实践,以利于读者在学习时进行比较。
再次,本教材力求在国内环境法学教材所反映的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穷尽和表现环境法学界较为明确和统一的观点。
在本教材撰稿之前,我曾与我的导师、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一道对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反映的学术观点和看法等)作了系统的分析和评述(见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许多在环境法学界具有共识的新成果和新进展也反映在本教材之中。
最后,本教材在内容中安排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图表和专栏等,拟以此促进和加深读者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了解。
为了推进我国法学教育教材在内容和方法上的创新,我在编写过程中曾经参阅了欧、美、日等国家或地区不同版本的环境法学教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教材的内容体系。通过在正文之外安排一些案例、图表和专栏等资料性文字内容,以辅助读者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掌握;通过对参见章节的标示,以利于读者搜索参见章节的相关内容;通过对索引词条的编辑,以方便读者快速查询本教材所包含的重要事项、专业术语等。
此外,为了使本教材能够体现和固化二十多年来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各项成果,本教材从大纲的编写到文稿的最终确定,都得到了国内环境法学界同仁以及国家环境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相关官员的许多指点和帮助。另外,北大法学院在校攻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王社坤、范正伟、严厚福、胡琪、孙晓璞和吕蕙君同学还帮我查找、核对了许多文献资料,并制作了大量案例、专栏、图表等。正因为有了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才得以使这本教材的中文版能够高起点、高质量的完成。
在此,我对他们给我编写本教材时的鼎力相助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汪 劲
2006年元月8日于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