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导教导学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环境法价值理念并贯穿于环境法创制和施行的基础性和总括性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解释论的根源,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律制度上的具体反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既可以直接明文确立于环境法律之中,又可以间接通过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规范分别表现。比较各国环境立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规定得比较明确的一般是各国的环境基本法或者环境法典总则部分的某个条文。例如,我国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一规定与学理上归纳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大体一致。按照立法背景解释,鉴于《环境保护法》要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要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价值和指导方针,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51]

而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一般不对基本原则作明文宣示,而是通过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隐晦地表现出基本原则的指导性以及对基本原则的从属性。

虽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国家环境立法确立的,但因各国在一定时期环境政策的重点不同及其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不同,所以各国环境立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与认识也有所不同。例如,对协调发展原则的规定和解释,日本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就将其解释为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的健全发展相协调,意即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以经济发展优先。这个条款后来在1970年日本修改该法时被删除,到1993年制定《环境基本法》时又将该原则解释为环境优先原则。在我国,对协调发展的认识同样也经历了上述观念转变的过程。例如,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条曾规定有“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文字,而2014年《环境保护法》则将其修改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文字(第4条第2款)。

综观各国环境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按其代表和体现的价值理念将它们分为社会发展指南、环境责任分配、正当决策程序等三大类,主要包括高度保护原则、谨慎预防原则(或环境关怀原则)、危险防御原则、跨国界的环境保护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或原因者主义原则(或共同负担原则和集体负担原则)、环境利益与责任衡平原则、禁止现存环境受更恶劣破坏原则、最佳可得技术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52]而我国学者则分别从环境管理准则、环境法律规定或体现、环境法指导准则等三方面在我国环境立法上的具体表现对环境法基本原则作了不同的解释。[53]

本书在综合参考国内主流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西方国家学者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归纳和我国环境立法的借鉴,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定位于社会发展指南、环境责任分配、正当决策程序、环境管理准则、环境法律规定或体现、环境法指导准则等基本理念之上,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原因者负担原则以及公众参与原则等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