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改造科学化:处理好科学与信仰的关系

一、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含义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监狱工作科学化就是要运用科学的方法,提高监狱工作的整体水平。主要任务是倡导科学的理念,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工作规律;完善和改革创新监狱工作体制和机制,探索罪犯改造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增强教育改造的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狱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大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狱政设施及装备的现代化程度,提高监狱管理的科技含量。[32]

可以看出,《意见》对监狱工作科学化概念的理解是很宽泛的,包括:(1)观念的更新和思维方式方法的科学化;(2)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的科学化;(3)提高监狱管理的科技含量,实现监狱工作信息化;(4)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科学文化素质。这里仅就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的科学化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意见》对教育改造罪犯方式方法的科学化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要在教育改造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并强化个别改造措施。从入监开始,就要通过心理测试等手段,综合分析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种刑期、犯罪原因、恶习程度、人格类型、人身危险性以及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科学制定罪犯的个别教育改造方案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教育改造目标,并以此为依据,探索建立健全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反馈、控制体系。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作用,将心理矫治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33]

在教育改造罪犯方式方法科学化方面,江苏、北京、湖南、新疆等省区市推行的罪犯质量评估体系和罪犯矫正技术,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更为普遍推行的罪犯心理矫治,具有代表性,它标志着我国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正在向科学化时代迈进。

2003年年底,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为了在全省切实有效地推进罪犯改造全面质量建设战略,力求罪犯改造工作有新的突破,成立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理论与实务》课题组,开始了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的调研、设计和理论探求。课题组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又结合国情和罪犯结构变化的新情况;既考虑现实条件,又满足监狱体制改革当中罪犯改造工作发展的前瞻性需求;既广泛收集中外相关理论与实务资料,又走访了已经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其他省区市监狱系统。在此基础上,课题组设计了11种前期调查工具,在江苏省内的11个监狱进行相关调查,选择了其中的3个监狱进行重点试测复测。在取得一百多万个数据的基础上,潜心研究,历时8个多月最终完成《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一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04年10月出版。[34]该书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实务操作内容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罪犯入监检测,罪犯改造过程质量评估,出监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特殊群体的罪犯个体的改造质量评估,罪犯个别化改造方案。其操作内容和操作技术都有很高的技术含量。

目前,该研究成果已经在江苏省监狱全面推广。广西、海南、江西等省区纷纷向江苏省监狱系统学习,在各自的监狱工作实践中运用江苏省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也都先后成立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课题组,开展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在监狱罪犯改造实践中推行。

改造质量评估解决的是评估工具、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科学化的问题,还没有解决针对罪犯的犯罪原因进行改造和怎样改造的问题,特别是矫正技术科学化的问题。为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从2006年开始成立课题组开展对罪犯矫正技术的研究,并在全省监狱系统推广运用。其研究成果《矫正技术原论》于2007年3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矫正技术原论》将罪犯矫正技术概括为9个方面:罪犯分类与处遇技术,罪犯管理技术,罪犯教育矫正技术,罪犯劳动矫正技术,罪犯心理矫正技术,罪犯临床治疗与康复技术,罪犯个案矫正技术,罪犯矫正质量评估技术,罪犯矫正的信息化技术。[35]归纳和论述很全面、很系统,有创新,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可以说,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科学化和罪犯矫正技术的科学化,是教育改造罪犯科学化的“一体两翼”,两厢有机结合,将使教育改造罪犯方式方法的科学化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循证矫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罪犯矫正方式方法科学化发展的新趋势。所谓循证矫正,是指在矫正领域内,实践者在所研究的证据中,遵循最佳证据原则,结合实践者个体矫正经验,在矫正对象的配合下,针对矫正对象犯因性特点,开展高效矫正的一系列矫正活动。循证矫正的出现是自然科学精神向矫正实践领域渗透的结果。传统矫正决策与矫正行为更多地建立在个体经验基础之上,这些矫正经验虽然有一定的正确性,但这样的经验缺乏创造性,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犯罪个体时,难以保证矫正的有效性。循证矫正一改传统“依据个体经验”进行矫正的习惯,根据已经实践证明的最佳证据确定矫正的决策与执行。这些与罪犯休戚相关的证据往往是基于同类问题进行大量研究的荟萃分析(metal-analysis)。循证矫正以严格的科学规范为指导,尽可能地挖掘犯罪人的个体需求,揭示出矫正问题的症结并对症下药。循证矫正降低了矫正管理者个体经验的地位,提高了矫正的准确性,促使矫正规范关注矫正事实,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矫正事实与规范的统一。

循证矫正的“最佳实践”源自加拿大,但在过去10年间已遍布全美,且被主要矫正机构和政府组织采纳。加拿大的循证矫正还获得了立法的支持。如在加拿大一些司法区的循证矫正中,给罪犯提供矫正规划是由立法来授权的,并明确写在矫正政策中。但从域外各国的立法实践情况来看,多数国家至今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来规范循证矫正。以美国为例,基本上每一个州都有循证矫正,但在全国范围内还缺乏统一的关于循证矫正的立法,即便是在州范围内也只有极少数的州对其作出了宽泛性的规定。但几乎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关于循证矫正的工作手册。[36]多个国家的研究表明,明确的指导可以提高矫正效果,并且这些指南已经被纳入项目的认证标准当中。

2012年9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主办的“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在江苏省宜兴市开班。来自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专家,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共5位专家在研讨班期间作主题报告,来自全国24个省(市、区)司法厅(局)、监狱局、部分监狱和部分机关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代表出席研讨和培训。出席会议的司法部主管领导指出,在总结我国传统经验和吸收借鉴国外犯罪矫正成功经验基础上,司法部将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矫正经验丰富、研究基础好的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循证矫正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监狱罪犯矫正方式方法的科学化将进行新的尝试。

二、处理好科学与信仰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改造科学化,主要是指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科学化与矫正手段的技术化,并不是教育改造内容本身。监狱教育改造罪犯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三方面的教育改造内容都应当科学化,即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方式方法与矫正技术都应当科学化,以提高对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效果。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既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科学化,需要妥善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尤其是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必须正确处理好科学与信仰之间的关系,恰当定位教育改造科学化的作用。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是机器,我们可以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改变他,矫治其心理,矫正其行为。[37]但另一方面人又不是机器,他有理性、思想,有自己的信仰,这是人区别于其他一切生物的本质属性。[38]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改造人必须解决人的信仰问题。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信仰教育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信仰问题,就是通常所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理想、信念问题。这个世界的本质是什么,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生命从何而来,怎样面对死亡?人怎样活着才有意义,奉献还是索取?怎样才有价值,是奋斗还是享受?这些问题不是科学可以全部解决的,虽然科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们发现真理。科学与信仰可以看做是两个并列的范畴,科学不能全部解决信仰问题。如果说科学就可以简单地解决信仰问题,似乎学历高、文化水平高的人就更可能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正确的理想与信念,而文盲觉悟就低,事实上并非如此。

爱因斯坦说过:“没有信仰的科学是瘸子,没有科学的信仰是瞎子(Sci ence without religion is lame, religion without science is blind)。”就是说,当人类缺少科学的时候,因看不清物质世界的真面目而变得愚昧;当人类没有信仰的时候,因迷失前进的方向而变得步履蹒跚。只有科学与信仰有机结合才能建构一个健全的、健康的、和谐的社会,个人也才能有一个美好的人生。

与西方国家相比,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可谓我国监狱的特色。我们不仅开设思想教育课程,而且在实践中非常重视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并把它放在首位。西方国家比较忽视思想教育的作用,一般也不开思想教育课程。比如美国,从社会(包括家庭和学校)到监狱,基本上都没有思想教育工作制度。美国监狱虽然有牧师和心理学工作者,但牧师的实际教育作用有限,心理学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同道德基本上不相干。人的改造从根本上说是思想道德的转变。只有现实的思想教育工作才能使狱中的犯人得到真正的改造。美国监狱缺乏有效的思想教育制度不能不说是美国监狱效能低下的一个原因。[39]

思想教育的内容主要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我国现阶段监狱中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以及形势、政治和前途教育等内容。

我国监狱重视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并且能取得显著的成效,绝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与现实基础的。除了有优越的社会制度这个根本原因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传统伦理影响的必然结果。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不是随心所欲地在创造,而是在既定的条件下创造。任何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其行为和思想无不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打上传统的烙印。上下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积淀在我们心理的深层结构中,至今仍然极大地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一统观”是我国监狱重视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并且取得成功的历史文化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中“大一统观”的总体精神是强调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整体利益。“大一统观”自西汉时起便成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对中国古代社会乃至现代社会都有很大的影响,成为公认的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传统观念。这种大一统的思维方式使中国人的思想有一种趋同性,趋同于儒家思想。这就是所谓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谓的“人心所向”。正是由于这种趋同心理,使中国人有一种强大的凝聚力,使中华民族虽然历经千灾万难,也不至于瓦解。虽然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分裂,五代十国的混乱,以及宋、辽、金、元的纷争,但中华民族都没有解体,都基本上保持了统一的局面。这种凝聚力,在国家统一的时候,起着维护统一、防止分裂的作用;在国家分裂的时候,起着促进统一、结束分裂的强大作用。[40]特别是在民族危难之际,“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精忠报国”等体现大一统观的豪情壮志,曾打动过无数的仁人志士,激励他们为民族的整体而奋斗。

“大一统”既包括政治统一,也包括思想统一。因此,中华民族历来强调,应在思想意识方面保持高度统一,强调社会对个人思想意识的干预。如果出现了与统治阶级意志相悖的人,社会总是怀着极大的耐心加以教诲,体现了“教人不厌,诲人不倦”的精神。我国监狱在改造罪犯过程中重视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并且能够取得成功,在某种意义上,正是渊源于这种深层的民族文化传统。

传统文化常常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大一统观”也是如此。“大一统观”强调整体利益,强调人们思想行为的一致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这是积极的一面,但也有其负面效应,如漠视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等。因此,我们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的时候,必须同时重视对罪犯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实际权利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继承绝不是不加分析地全盘继承,而是批判性的继承,是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

当前这种社会大背景也使得监狱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增加了难度。传统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与当今社会现实状况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就难以使罪犯心服口服,思想教育的效果就会下降,甚至很少起到作用。因此,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环境,更新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其先进、科学、有效,已是势在必行。

我们强调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性,但不能迷信它。要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还必须把思想教育与其他矫正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是我们应当采取的科学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