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方鉴定结论的质证

田文昌    这段时间以来,我在一些案件的开庭审理中,也尝试着运用这两个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辩护观点。去年我在珠海办了一起走私案件,一伙人从香港往深圳走私手机,通过最原始的方式,雇了很多人,有的将手机零部件绑在身上,有的则从边境上偷挖地洞将其运输入境,案发现场查获的走私物品价值是几十万元。但是后来在其中一个成员的家里搜出来一个复制的移动硬盘,里面是一些记账的账套。侦查机关推定这是走私集团的记账凭证,委托鉴定机构对移动硬盘中的一百多个账套进行审计,认定其中有13套账是他们走私手机的账目,依据审计结果,认定走私数额多达七十多亿元。我们对这个数据提出了质疑。首先,我们委托了另一个鉴定机构作了一份鉴定意见,指出控方审计报告内容的错误和矛盾。其次,我们强烈要求控方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承认,其鉴定时的检材既非原件,也无原始凭证,更未对会计主体进行审查,只是对委托人提供的13个账套(复制件)所反映的信息进行鉴定,并明确表示,其实就是“对这些信息的汇总”。

接下来,我们又分析了硬盘数据的提取过程,进一步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控方则坚持数据是真实的,理由是:记账用的金算盘软件,必须用加密狗才能打开修改,如果没有加密狗,任何人都无法打开,更无法修改原始记载,并当庭出示了金算盘软件公司技术人员的证词。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庭上我们由一位懂电脑的律师,当庭操作,在没用任何密码,也没用任何特殊手段的情况下就把账套打开了,并对记账内容任意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接下来辩方要求金算盘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出庭。

根据我们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我当庭对其进一步追问:“这几个账套的内容中,相互之间首尾的数字都不能衔接,你根据什么认定它们是同一本账目?”

他回答:“因为他们做账不规范,所以连不上,实际上是应该连上的。”

我说:“那你怎么处理呢?”

答:“我把它给规范了,头尾数字给变了,所以就连上了。”

我说:“你是说,因为他们很不规范,所以做出了前后连不上的账?”

他回答:“是”。

我接下来问:“又由于你人为地将其规范化,作了修改以后就连上了,是不是?”

他答:“是。”

我说:“请你再明确一下我总结的对不对?他们做得不好、不规范,你把它规范化了?”

答:“是。”

我说:“又通过你的技术处理,人为修改过之后就连上了,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

通过询问,证人当庭承认了他对硬盘内账套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认识进行了改动、取舍,而不是单纯的提取。至此,事实就已经很清楚了:他是先推定这些账套为同一会计主体,然后再按照这个思路进行修改、截取,他修改账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他自己预先的推断,这是典型的先入为主。更重要的是,在质证中,他当庭承认了在鉴定时修改原始账套的事实。这样就有力地否定了这个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走私74亿元的指控自然无法成立了。

陈瑞华    田老师刚才不经意间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质证技巧,就是委托了另一个鉴定机构作了一个鉴别意见,指出控方审计报告内容的错误和矛盾。这一点相当重要。我也有很深的体会,因此在这里不妨展开说说。面对由公权力垄断的鉴定体制,我们的辩护存在着三个困难:第一,律师无权启动鉴定;第二,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申请很难获得批准;第三,律师很难在一般案件中让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此情况下,难道对鉴定结论就无计可施了吗?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一种新的辩护策略,就是委托另一个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官方提供的鉴定结论进行再次鉴定或者鉴别,以攻击其可靠性和科学性,我们称其为鉴别意见。举个例子,一个律师曾为一个强奸案件的被告人作辩护,被告人以强奸罪被起诉,但是律师在起诉阶段就提出他精神状态有问题。公安机关找了6个专家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作了鉴定,当然结论是没有精神病。这个鉴定结论拿到了以后,律师就注意到盖着该省司法精神病鉴定协会的公章,有6个专家签名。律师就请教了一位精神病专家,这位精神病专家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司法精神病鉴定协会是一个学术团体,不能对外进行鉴定,这位专家还提供了一个名册,证明该省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只有10家单位,其中南京市有5家,而其中没有该司法精神病鉴定协会;第二,签名的6个人只有第一个是精神病专家,剩下的5个人都是物证技术专家或者法医专家;第三,鉴定结论是没有精神病,但对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提出的几个问题,却答非所问。于是律师就请这位精神病专家对鉴定结论作了一个鉴别意见,把上述这几条都指了出来,连同辩护词提交给法院,对这个案件最终胜诉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田文昌    这种鉴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律师找的必须是本专业领域当中的权威专家;第二,请来的专家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作鉴别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只对鉴定人是否有资格和鉴定结论作形式审查,而不要对案件本身发表任何意见,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