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五量刑辩护

陈瑞华    我们已经分别谈了实体上的无罪辩护、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以及程序辩护向证据辩护和无罪辩护的转化。在中国,尽管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比较多,但是坦率地说成功率并不是很高。我注意到,田老师在最近这几年,仍然有不少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这一点我感到非常好奇,也非常感兴趣。中国目前的无罪辩护面临很多困难,正如刚才所举的例子,一审法院一旦判无罪,检察机关往往就会提起抗诉。这里面反映出一种实践逻辑,中国的公诉方,乃至侦查机关,往往把无罪判决视为对其侦查和起诉工作的一种否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律师无罪辩护的成功就意味着侦查和公诉的失败。这就出现了一种利益的对立和冲突。比如说,律师无罪辩护一旦成功,案件就会被认定为错案,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将来的业绩考核、评优、评先进,甚至升迁方面都会受到不利的对待,影响其今后的职业前途。如果再审宣告无罪,则等于是在挑战整个侦查、公诉、一审、二审的诉讼体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律师作无罪辩护就显得特别悲壮,有时等于是和当地的政法体制发生直接的冲突。以国家赔偿为例,一旦律师无罪辩护获得成功,就意味着侦查机关错误拘留,检察机关错误逮捕,一审法院错误定罪,就会引发国家赔偿,导致当地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受到各种各样的不利对待。尤为严重的是,在一些个案中,一旦无罪辩护获得成功,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没收的赃款赃物,就不具有正当性,甚至必须退赔。检察机关在一些案件中对赃款赃物所做的提前处置也会被认为是错误的。法院对一些案件罚金的收取、财产的没收也会被认为是错误的,还要进行程序回转。甚至有些办案干警在案件刚刚侦破完毕之后召开的公安立功嘉奖大会上所获得的立功奖励、职务晋升,都要化为泡影。这种律师成功则等于公检法失败的制度环境,必然导致无罪辩护困难重重,甚至充满风险。

田文昌    之所以无罪辩护会带来这么大的利益冲突,特别是与办案机关之间的冲突,实际上还是因为观念的不同,是对诉讼成败的判断标准不同。在有些人的观念中,一个案件一旦起诉,公诉机关就要把程序走到底,希望能够定罪;律师一旦参与辩护,就希望得到无罪的结果。其实这都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是对诉讼规律认识的误区。我们追求起诉成功率能达到99%,一、二审判决的纠正率也尽量压缩,这实际上都是违背诉讼规律的。我在澳门考察的时候了解到,澳门检察院的起诉成功率在70%—80%之间,视为正常。同时,既然程序设定了一、二审,两审终审,二审纠正一审也是正常的情况,没有理由追究。所以,盲目追求起诉成功率和错案追究的体制,本身反而是值得深刻反思的。

陈瑞华    对。但在现有体制下,由于无罪辩护成功几率较低、面临的困难较大,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职业经验都有密切的联系。对一些年轻律师而言,我们当然要鼓励他们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子作无罪辩护。但毕竟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比例最高,尤其是基层法院,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有的地方甚至可以达到所有案件的85%,甚至90%以上,这就意味着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空间相对要小一些,大多数案件的辩护形态都属于量刑辩护。中国目前正在推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因此,对这种辩护形态的探讨就显得极为紧迫和必要。我的体会是,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相比,面临的风险可能相对较小。法院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方面,与无罪辩护相比,相对来说也更为容易一些。

田文昌    其实这点是毫无疑问的,风险肯定相对较小,因为它不会从根本上否定原来指控的罪名,或者一审判决的结果,而只是修正性的改动,因而风险很小,难度肯定也比较小。所以,有很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都出现过暗中交易的倾向,希望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而从轻发落。当然,在正常的诉讼体制下,量刑辩护应该是主流的辩护形态,如果都是无罪辩护,那整个司法体系就肯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在确实无罪的情况下,迫于其他原因,而作罪轻辩护,就更不正常了。

陈瑞华    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法制建设刚刚开始这种不正常状态下,无罪辩护的盛行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正常的法制环境下,量刑辩护才应该是律师的基本功,因为有90%以上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律师需要更多的是量刑辩护。

田文昌    这里面有一个制度改进的设想,我一直在思考,也在一些场合正式提出很多次:我们诉讼资源这么紧张,人力资源这么紧缺,如果不在根本上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话,任务永远是完成不了的,不能一味通过增加司法人员数量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就像美国95%以上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方式来解决的,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用协商量刑的办法来消化大量被告人认罪而且也确实有罪的案件。现在我们实际上不是做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好多年前也作出过类似规定,但是实践中运用得很少。

陈瑞华    简易审针对的只是定罪程序,量刑程序有时不一定简易,尤其是量刑情节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田文昌    其实,量刑程序应当比定罪程序更容易解决。量刑问题可以先协商,最后由法庭来定。当时在研究简易程序规定的时候,我曾提出来两条建议:第一,律师最主要的作用是审查和保证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第二,律师要考虑量刑的问题。在保证认罪真实性和自愿性的前提下,律师可以通过与控方协商的办法来进行量刑辩护,当然,最后还要得到法庭认可。这样的话,不仅律师在量刑辩护当中可以更充分、更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减少对抗,而且节省下来的诉讼资源还可以对不认罪的案件按照正常程序更慎重地进行审判,这是走出困境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