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集群治理制度的自我选择逻辑

本节主要从契约理论、新经济社会学和产业生态化理论3个研究视角,以及对几个核心问题的比较和述评来回顾集群治理制度自选择逻辑下的现有文献研究。

2.2.1 集群治理文献的三个研究视角

集群治理的理论探讨和案例研究比较常用的理论视角主要有契约理论、新经济社会学和产业生态化理论。这三个视角的区分是相对的,也会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

1. 契约理论视角

契约理论视角主要通过考察企业间的双边和多边契约来理解集群治理,并从企业之间的多边治理机制、非正式契约、声誉机制等方面入手来研究集群治理机制的形成、效果与约束条件。

从双边治理机制和关系型契约的角度,喻卫斌(2005)认为,集群内的每家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组织,企业之间不是通过产权或资本纽带、而是以平等的市场交易方式联接的,不属于垂直一体化的科层组织结构;产业集群内更多采取双边治理,签订非正式的关系型契约来维持企业之间的长期交易关系,通过声誉机制和预期集群剩余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进一步,赵海山(2007)认为,产业集群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型契约组织,是各类治理主体通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契约来不断协调、引导、激励集群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动,以保持集群的稳定性和持续创新能力。李世杰,李凯(2008,2009)从集群内的成员企业层面来分析集群治理的形成,认为集群内的企业相互集聚,在长期交往中建立起信任关系,并逐渐形成集群成员间的隐性契约关系,声誉则构成产业集群的约束机制,限制成员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

从多边治理机制和行业协会的角度,有的文献研究了集群治理中的行业协会的作用。罗伯特(Robert,1998)研究发现英国各类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排在前4位的是,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疏通政府与协会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和提供业务通信,此外还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提供其他信息服务,大大提高了行业的竞争力。维瑟(Visser,2006)应用Langen(2004)提出的理论框架对智利的葡萄酒业集群进行了案例研究,结果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智利葡萄酒业集群在治理活动方面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行业协会在此过程中首先起到了实质性的积极作用,领导企业的治理功能随后发展起来,而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地方企业间信任虽然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并不显著,而集群整体层面上的集体行为仍缺乏效率。汪斌,廖园园,陈海达(2008)通过对浙江地方产业集群的调研发现,行业协会是否发达对集群的发展升级至关重要。康宛竹(2009)指出,温州烟具行业协会行业治理的成功案例证明了行业协会合理定位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温州市政府通过将企业审批、产品质检、定价等权力让予行业协会的方式,激活了行业协会的自主运作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温州烟具行业的发展。张潇雨,曹庆萍(2008)证明了独立性、环境因素、官民协商机制以及职能划分这四大因素对于日本行业协会顺利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多边治理机制中,有的文献强调一种民主性、共同参与式的集群治理结构,有的文献则强调了集群企业对治理的参与程度。如Sugden(2005)认为政策制定者和规划者已经将集群视为经济弊病的“灵丹妙药”,集群战略反映在制度安排上,就是一种民主性的、共同参与式的集群治理结构。集群企业间的战略决策权分布越广、企业参与集体决策的程度越深,则集群治理结构越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并且这个框架作为集群案例研究的基础。普若普瑞泽特(Proprisetal,2007)将Sugden(2005)提出的研究框架用于对伯明翰珠宝产业集群的研究,结果表明,伯明翰珠宝产业集群内部倾向于共同决策的治理模式对于集群的复兴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周泯非,魏江(2010)将Sugden(2005)提出的研究框架概括为“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经济绩效”,认为从实践层面上看,集群治理表现为对集群中各类参与者之间双边和多边关系的不同协调方式。陈晓峰,邢建国(2013)以家纺产业集群为例得出地方产业集群要成功实现升级,必须在内部治理上做到企业发起、政企互动、协会呼应和支持,构建一种共同治理的模式。李世杰(2013)以集群剩余索取权为基点,探讨了产业集群的治理机制——自我协调治理、行业协会治理和政府治理的组合模式。

另外一些文献也提出,在特定集群中政府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如卡里罗和萨凯蒂(Parrilli and Sacchetti,2008)通过对哥斯达黎加的计算机集群和一家意大利生物制药公司及其生产网络的研究,强调了在集群治理中除了重要战略行动者的作用,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2. 新经济社会学视角

新经济社会学视角与契约理论视角的差别在于从社会关系背景出发,使用社会资本、社会网络、镶嵌(嵌入)等概念,强调社会网络组织等外部力量的治理作用,而较少从微观企业的选择出发研究治理机制。在现有文献中,有些文献关注于集群治理中的纯社会网络治理,而另一些文献则在网络治理的基础上,借助契约治理理论的一些内容,形成混合社会网络治理的解释。

在关于集群中网络治理的模型建构上,孙国强(2003)将Johanson and Mattsson(1987)提出的一个关系与互动的模型(JM模型)从二维结构扩展到包括互动结果—协同(治理绩效)在内的三维结构。张聪群(2008)据此将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模型概括为关系、互动与协同的三维逻辑模型,并将产业集群治理机制分为包含信任、声誉、宏观文化、联合制裁的社会机制和以集群剩余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

有些文献认为企业集群不同于一般的网络组织,并对集群内的网络治理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李维安(2003)指出集群内部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社会关系相互关联,交易不通过无关联的交换以及行政的权威来完成,而是各主体以互惠、潜在的共同行动形成的结果,信任成为影响企业间关系的主导力量。孟韬(2006)认为产业集群治理中存在着一种由经济网络和社会网络相互作用的“双网络”机制,且建立了“双网络”治理“互嵌”模型。这不仅是经济网络在社会网络中的“嵌入”,而且是对Granovetter的嵌入理论在产业集群网络治理中的应用和修正。对于其中的社会网络,王永龙(2008)特别研究了社会资本,指出产业集群的社会资本治理具有弥补制度治理或合约治理缺陷的优越性,能够有效避免存在“有限理性”和面临“不确定性约束增加”条件下的治理失灵。

沿用前述文献关于“双网络”机制的研究,许林峰,严北战(2011)指出,当前的网络治理研究(Langen,2004;Jones et al.,1997;孙国强,2003)出现了偏重社会机制,忽略经济网络机制的倾向,对正式组织和制度研究不足,并提出基于经济网络、社会网络的集群式产业链治理机制的框架构想,认为社会网络治理与经济网络治理的有机结合与相互交融,形成了约束、激励和协调三种机制,构成集群式产业链治理机制。

不同于纯社会网络治理的研究,有些文献试图在网络治理理论中结合契约理论,即混合网络治理来理解集群治理。张聪群(2008)提出产业集群的治理机制主要有社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王关义,刘寿先(2010)提出社会资本是一种关系治理模式,是镶嵌于社会网络中的资本资源通过一系列长期的、非正式的隐性的自我实施的合约安排。胡雅蓓(2012)从产业集群网络组织属性出发,通过对南京化学工业园的典型案例分析,探讨了以契约、政府公序和组织私序为代表的正式治理机制和以信任、声誉和集群文化为代表的非正式治理机制对形成和维系产业集群竞合关系的作用机理。

另外,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文献开始研究高技术产业集群中的网络治理。周雄飞(2008)借鉴Jones等(1997)四重维度的理念以及结构嵌入的四个主要因素,根据高技术产业集群的具体特征,提出其网络治理的理论架构。同样,李菁华,李雪(2008)基于拉尔森(Larsson,1993)将网络组织间的协调称作“握手”,拓展了传统网络治理机制的理论研究框架,并将地方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的规制功能纳入网络治理框架进行分析,体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握手”的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高技术产业集群的“自组织”目标。赵志豪(2011)从网络视角对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风险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认为产业集群的网络治理主要是通过整合市场机制和层级制的协调机制,而这种协调机制是靠参与者的互动和非正式组织来实现的,其治理机制是“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握手”。

有别于集群地理区域,有的文献从集群企业供应链角度对网络治理作出解释。郑建伟等(2004)等构建了基于集群内部关联的网络治理和基于集群外部关联的价值链治理互补的治理结构。吴群(2012)提出集群供应链网络治理是自组织治理和他组织治理构成的复杂网络的共治过程,并分别从政府治理、行业协会治理和市场中介治理3个维度提出了集群供应链网络治理中各自的治理角色或途径,认为集群供应链网络的他组织治理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弥补自组织治理的缺陷,通过他组织治理活动增强系统的抗风险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3. 集群生态化治理的视角

产业集群生态化治理的视角,发端于集群的环境治理问题,进而发展引入用生态学和演化经济学理论研究一般性集群治理的生态化发展过程,是集群治理研究和实践的一个新视角。

集群生态化视角发源于集群中环境污染的克服问题。如肯尼迪(Kennedy,1999)从印度帕拉河流域皮革产业集群的案例中发现,与地方政府联合行动兴建污染物专业处理企业是克服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沃尔尼(Wallner,1999)也强调具有区域集聚特征的组织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应关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指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之一就是建立生态型产业集群。随着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国内文献开始从生态化视角研究产业集群的治理问题,即产业集群生态化治理,如王永坤,王丹,安爽(2012)指出,产业集群在其多种治理模式的发展历程中,由无治理模式发展到末端治理模式,再到现在的生态化循环模式,已经发展到了高级阶段。

多数文献从共生角度研究了产业集群治理问题,提出了产业集群中的共生治理。周浩(2003)借用生物学中解释不同生物种群共生的Logistic模型,给出了产业集群中卫星式结构和网状式结构两种集群模式达到共生稳定状态的一个动态描述,并给出了动态均衡所需的条件及其经济学上的含义,且得出结论:无论是在卫星式还是在网状式集群模式中,集群达到共生稳定状态的关键都是激烈的竞争,从而形成集群整体上对外部的竞争优势,保证集群的良好发展。吕俊杰(2007)进行了产业集群的生态共生机制研究,在对产业集群的生态学特性及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共生互动活动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共生理论和网络组织理论验证了共生机制是产业集群的特质,分析了共生机制对产业集群生存、成长的意义。虽然已有文献研究了集群中的共生治理,但是李婷,段东平(2010)指出,集群发展未考虑到集群内企业共生的关系,竞争效益大过协同效益,提出产业集群生态化改造就是在集群内构建企业小循环、产业中循环、社会大循环的生态化共生网络,并进一步指出这需要宏观、中观、微观的多层次推进和技术、制度、政策的多层面保障。谌飞龙(2012)也指出,我国产业集群共生治理状况并不乐观,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产业集群;另一方面,他还指出,在产业集群的内涵扩大后,其共生治理已由单一领域企业共生演变为在一定的集群区域中包括工业共生、产业共生、跨类共生在内的多产业、多领域的“大共生”治理,并提出3个“大共生”治理策略。

一些文献从协同进化的角度研究了产业集群生态化治理。吴戈(2008)研究了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化管理,指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协调管理及其与外部环境的协同进化是防止集群倒退的关键,为实现该目标,必须借用生态学理论对产业集群内部进行协调管理,使之随着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协同进化,进而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竞争力。武春友,吴荻(2009)认为多数研究混淆了产业集群生态化和建设生态产业园,基于此提出产业集群生态化的含义,且认为产业集群生态化的发展模式表现为产业间的相互协作,但也迫切需要其利益相关者的引导与支持。与此相类似,向秋兰(2013)从整体规划和选择核心企业出发,指出集群升级和发展,需要充分协调自组织与他组织的作用。

对于这三种研究视角,从方法论上讲,生态化治理与网络治理更接近,更多关注外部力量的作用,无论是网络治理,还是共生治理和协同治理,都比较缺少微观基础的分析。在网络治理和契约治理之间虽然有一些融合,但当时争议还是比较大。如李新春(2002)指出集群内部的契约治理主要是通过企业家而不是网络间的股权和非股权联系实现的,企业家协调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以企业家之间的相互学习、创新为核心而形成的契约治理。从治理经济学的角度,不论是什么形式,只要是企业在面对机会主义时,根据需要内生出来的治理制度更为有效。一般来说,企业间为集群发展而形成的双边和多边治理形式更为有效,而政府和宽泛的社会网络等其他治理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

2.2.2 核心问题的比较与评述

集群治理需要回答的几个核心问题:什么是集群治理(What),谁来治理(Who),为什么而治理(Why),如何治理(How)等。在对相关文献分类梳理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与评述,进一步体现集群治理制度自选择的基本逻辑。

1. 集群治理的内涵:什么是集群治理

现有文献对于集群治理的内涵至少存在两种理解,一是集体行动论,二是协调论。

对于集体行动论,早期关注产业集群的文献就有这方面的思考。斯科特(Scott,1993)在研究产业区的弹性生产时就指出,前人的研究没有考虑集体干预最想得到的就是获取非经济的社会目标。Porter(1998)也指出,集群的运行方式表明“一个企业的集体行动的新的议程”。企业的集体行动其实就是集群治理的关键问题。对于集群治理的内涵,Gilsing(2000)认为集群治理是集群行为者为了集群升级而进行的有目的的集体行动。陈军,朱华友(2008)也认为,产业集群治理是进行产业集群更新升级的所有集群成员有目的的集体行动,其本质是要建立和保持集群的持续竞争优势,促进集群增长。张聪群(2008)认为产业集群治理是以产业关联和社会关系为联结,以集群成员之间的信任为基础,以保证在集群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寻求集群成员合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集群内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的共同治理。刘芹(2009)认为集群治理是有目的、所有集群成员都参与的集体活动,其本质是规避集群发展风险,促进集群增长。

对于协调论,Enright(2000)认为集群治理特别是指产业的结构以及企业间如何互动,协作机制是指企业间关系的组织方式,以及公共部门如何寻求对集群发展的影响;Brown(2000)将集群治理看作产业结构和集群企业间的互动关系;Langen(2004)将集群治理定义为“集群内使用的各种各样协调机制的混合以及这些机制之间的关系”。Helmsing(2001)认为集群治理本质可看作一种重要的企业间关系治理,也包括企业与地区的或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De Proprisetal(2007)集群治理本质上是跨代理者的“关系解决方案”。国内很多文献都是从制度角度的协调机制来分析产业集群治理的内涵。黄喜忠,杨建梅(2006)认为集群治理是通过正式非正式制度与规范,不断协调集群内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汪国银,刘芳(2007)认为集群治理是通过社会关系的嵌入与经济合约的联结所构成的以制度安排为核心的产业集群成员之间的关系安排,其本质是协调方式及契约安排。陈文华(2007)认为,产业集群治理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是企业家、地方政府、地方网络等地方性力量和全球价值链上其他地方产业集群沟通协调,互动博弈,共同解决公共问题,塑造集群品牌,提高集群效率的过程和结果。康胜(2008)认为,产业集群治理是基于利益共同体与内部市场有机统一的多重协调机制的融合。魏江,周泯非(2009,2010)认为集群治理是指集群层面上对集群参与者交互活动存在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各种内生性协调机制总体,是同时包含着地方经济和行政权威、社会规范和协会机制等多种微观治理机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谌飞龙(2012)认为集群治理的实质是集群成员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开展的一系列协调活动。严北战(2013)也认为,集群治理本质上是对集群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协调。

集体行动论没有充分考虑微观基础,其可行性会遇到问题。奥尔森(Olsen,1965)的经典分析早就说明,集群成员的成本收益结构肯定是不一致的,因而导致集体行动是非常复杂的过程,“搭便车”现象很常见。因此强调集群所有企业参与集体行动与治理是不符合现实的。协调论相对于集体行动论进步一些,承认行为主体的利益不一致,需要协调。但需要明确的是,谁来承担协调者角色和协调成本,什么情况下什么协调者才会出现。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是大家一起来协调。这两种内涵理解都缺少微观基础的支持。

如果从经济治理的角度来理解,产业集群治理就是集群企业在既定制度环境下自主选择治理方式,来抵制集群企业的负外部性行为。由于集体行动中总有主要发起者和承担者,也有“搭便车”者,这就要分析集群治理的主体到底是谁,不同主体会构成什么样的模式。

2. 集群治理的主体:谁来治理

关于集群治理的主体构成,常见的有外部治理(产业链治理或价值链治理)与内部治理(网络治理)(陈军,朱华友,2008;陈赤平,丁建军,2009)。外部治理的主体在集群之外,已经不是一个集群治理问题。例如,在产业链之内、集群之外的主体的治理集群内企业的目的在于外部主体自身的利益,与集群治理不同。在内部治理中,主要存在共同治理和企业治理两种看法,而且共同治理是主流。

认为集群全体成员承担治理主体的共同治理文献居多。Gilsing(2000)认为集群行为者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大学以及政府组织共同作用的过程,并认为集群治理是进行产业集群更新升级的所有集群成员有目的的集体行动,因此在他那里集群所有成员是治理的主体;Proprisetal(2007)认为伯明翰珠宝产业集群内部倾向于共同决策的治理模式对于集群的复兴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陈军,朱华友(2008)认为,在对产业集群的发展过程进行理解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集群成长中路径依赖的演化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为保持集群的持续竞争优势,所有集群成员共同参与的一种集体行动。张聪群(2008)认为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治理模式是集群成员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李世杰,李凯(2009)认为集群所有成员(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都是集群治理的主体。

与上述观察不同,有些文献认为不同集群中不同的治理主体构成,一个集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会有不同的治理主体。Brown(2000)则认为集群治理的主体或者是私人部门(如美国),或者是(政府)经济发展机构(如苏格兰);艾伯蒂(Alberti,2001)认为比较理想的集群治理结构是由企业代表、政府部门、协会组织、相关产业代表、业内著名人士等组成的集群委员会主持的民主管理和决策模式;1991年,意大利法律把这些主体规定为区委员会(distict committees)。已有很多国外文献进行了经验研究,如Nijdam和Langen(2003)研究了荷兰航运产业集群中领导性企业对集群治理的作用;Visserand Langen(2006)对智利的葡萄酒业集群进行了案例研究,表明行业协会在此过程中首先起到了实质性的积极作用,领导企业的治理功能随后发展起来,而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地方企业间信任虽然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并不显著。

最狭义的理解是认为集群治理主体限于集群企业。例如,Enright(2000)认为,一个集群的治理结构是指,依据关系的性质和权力的分配而形成的集群中的企业间关系,按照他的理解,企业应是治理的主体。但是,这种理解的文献很少见。

本节将相关研究者对集群治理主体的分类进行归纳如表2-1所示。

表2-1 治理主体分类

集体行动理论已说明,全体成员参与治理未必有效。集群委员会不是主体,而是一种治理的制度安排,企业通过选择这种制度形式来实现治理。那么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政府会不会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主动进行集群治理?政府治理是被企业选择,还是主动介入?如果是主动介入,私人信息问题如何解决?对于看得见的公开信息可以直接介入,涉及私人信息还是要被选择(如举报)。把政府作为主动治理的主体,需要有一个理想政府的假设,假设政府可以获得私人信息,而且会为了集群发展而主持公道,这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有些私人信息本身就是不可言传的,第三方无法获知,政府更不可能得知。这也是为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原因。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即使想公平处理,也做不到。因此,本书认为政府治理是一种被集群企业所选择的外部力量,不是主动的治理主体,真正的治理主体就是受到负外部性影响的集群企业,而目前很多政府能做的是创造环境,发展规划和促进组织形成,而非治理本身。

3. 集群治理的目的:为什么而治理

从集群治理的内涵可以看出,集体行动论一般认为集群升级是集群治理的目的,而协调论则认为集群治理的目的就是如何来协调企业间的关系。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总结集群治理的目的,一个是从合作博弈的角度,指出集群治理的目的是关于宏观方面的增加集群剩余,提升集群整体竞争力(易明,2010),另一个角度是从非合作博弈的角度,指出集群治理的目的是关于微观方面的减少集群内部行为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从合作博弈的角度主要关注集群剩余和分配,以及集群整体竞争力的提高。李宁,杨蕙馨(2005)认为,集群内部协调的目标在于追求集群剩余。孟韬(2006)认为集群治理的目的是集群整体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李凯,李世杰(2007)提出,集群剩余的存在和分配是集群治理的基础和焦点。Porter(2000)和Bührer等(2008)认为,集群治理是为了提升集群的竞争力。易秋平,刘友金(2011)认为“集群合作剩余”的最大化是集群治理目标的关键所在。目的论除了认为增加集群剩余,提升集群整体竞争力是治理的目的,还会有与之有关的升级、创新、集群优势、集群成长等目的,都偏重于宏观的集体目标。Gilsing(2000)认为集群治理是有目的的集体行动,其目的就是集群升级,进一步,为了达到集群升级的目的,他还认为集群治理的特别目的是在于创新。Sölvell(2009)认为,集群治理是为了激发积极的集群效应,如知识溢出,劳动力市场池或降低交易成本,对集群中的活动进行有目的的管辖。杨树旺等(2008)认为产业集群治理的最终目的在于推进集群创新,保持集群竞争优势,实现集群的可持续发展。陈军,朱华友(2008)认为产业集群治理是要建立和保持集群的持续竞争优势,促进集群增长。王岚(2009)也认为产业集群治理的最终目的在于发挥集群企业的集体效率,推进集群创新,实现集群的可持续发展。易明,杨树旺(2010)对产业集群治理中的集体行动进行了研究,并在朱宪辰,李玉连(2007),皮建才(2007)的集体行动动态博弈模型基础上进行修正,探讨集群集体行动产生的基本条件,得出一个集群如果拥有良好的声誉机制,就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实现,反过来,如果集群中的声誉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

从非合作博弈角度主要关注如何减少集群内部行为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很多文献都是从协调企业间关系来分析的。Enright(2000)认为集群治理是寻求企业间如何互动,形成某种包括政府的协作机制;Langen(2004)认为集群治理的目的是克服“集体行动问题”,提高协调质量。Helmsing(2001)指出集群治理是为了克服协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机会主义等相关问题。Visseretal(2006)认为集群治理旨在创造秩序、减少矛盾和实现共同利益。彭正银(2002)也认为,集群网络治理的基本目标是协调,即参与者在战略、决策与行动上进行沟通,保持合作的有效性。王伟(2007)总结到,在集群治理的进程中,参与者需要运用协调方式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来完成复杂性的任务,协调是集群网络治理的基本目标。张聪群(2008)认为预防机会主义带来的集群风险是集群治理的目标之一。

有文献试图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目的,并阐述两个目标之间的关系。严北战(2013)认为,集群治理的目标是增加租金,集群租金多寡是治理模式的选择或评判的重要标准;并且有效的治理结构及其模式就是在权威治理主体的领导与其他主体成员的积极配合下,制约、疏导集群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集群竞合活动有序开展,进而增加集群“租金”。

集群升级的目的不一定是全部集群企业的真实愿望,企业只想获得利益,即使不升级,只要保证利益不受侵犯,还可以共享利益,就达到了目的。因此集群升级不一定是微观企业的一般动机。因此这种集群治理目标缺少集群企业的普遍的微观支持。协调企业关系的目的更接近现实,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协调更多关注依靠关系网络的治理,可能忽视了企业选择外部强制力量治理有负外部性行为的企业的情况。另外,与集群剩余相比,产业集群租金(臧旭恒,何青松,2007)的概念更深刻,更具有微观基础,集群剩余的测度很难在微观层面上展开。这种剩余是其他交易主体看不见甚至得不到的,由于信息的分散性,这种集群租金所包含的信息租是潜藏在微观行为主体中的,别的主体很难获得,只有通过自选择的治理机制使得微观主体应用自己的信息,才能实现信息租金的获取。因此,集群租金更具有微观层面的分析能力。

4. 集群治理的模式:如何治理

对集群治理模式的研究始于对现实的归纳和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有不同的分类,而且具体治理模式的内涵差异很大。通过对文献的阅读归纳,整理成表2-2:

表2-2 集群治理模式

还有的文献考虑到价值链治理,按照治理主体在集群之内和之外,划分为内部治理(网络治理)和外部治理(全球价值链治理)(朱华友,丁四保,2006)。谌飞龙(2012)从协调的内容方面将集群治理划分为3类,即以经济利益协调为核心的价值链治理和以社会关系协调为核心的网络治理,以及网络治理与价值链治理交融下的模块化治理。外部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是集群治理的问题,而是集群外部的行为主体在另外一个层面(如价值链)上进行治理。

5. 理论依据的分歧

集群治理的理论探讨和案例研究比较常用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契约理论和新经济社会学。

契约理论是回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起点,使用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工具,借助威廉姆森(1979,1985,1996,2005)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治理机制基本框架(Grandori,Soda,2006;喻卫斌,2005;马中东,2005;唐晓华,王丹,2005;王珺,2008;赵晶,关鑫,2008),以及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关系契约模型(Baker,Gibbons,Murphy,1999,2002)展开。以上模型关注双边治理问题,而集群中更多治理是多边的,沿着奥斯特罗姆的多边治理思路,除了陈剩勇,马斌(2004),较少有文献从奥斯特罗姆(Ostrom,1990)建立的公共事务治理角度切入,而这个视角从目前来看非常接近于现实问题。

另一个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借助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等创建的新经济社会学,从关系网络角度,基于嵌入、社会资本等核心概念展开产业集群网络治理的研究。基于以上思路,Jones等(1997)对“网络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发展和具体化了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市场与层级混合体”概念,它将网络(组织)本身视为一种与层级和市场并列的治理形式,Jones等将之分为“限制性进入、宏观文化、集体制裁和声誉”4类。孙国强(2003)在Jones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治理的宏观机制和微观机制,认为宏观机制是网络组织有序运作和有效治理的环境条件,微观机制是合作成员互动协作过程中协调行为的基本依据。

从理论的角度看,网络治理理论是在综合了交易成本(Williamson,1979)、关系契约(Macneil,1977)和社会网络嵌入性(Granovetter,1985)等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网络治理理论试图在契约理论分析结构的基础上,将契约理论还没有模型化的多边社会网络等现象纳入网络治理理论中。因此目前的主流分析是综合使用这两个理论来源(Jones,Hesterly,Borgatti,1997;李凯,李世杰,2007)。例如,孟韬(2006)提出产业集群组织内部存在经济和社会网络,并认为其治理模式是以网络治理为主,市场治理、层级治理为辅的多元治理模式。

但是综合这两个理论依据还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契约理论虽然富有逻辑,但是忽视了发展中经济和转型经济的背景,因为它隐含假定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市场法律体系,基本假设是“契约人”,这都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其实,即使在发达经济中,法律和契约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Macaulay,1963),仅仅是一个威胁点或参照点(Hart,2008),可以说主流契约经济学的这种缺陷,以及大量存在的非契约治理和社会关系催生了新经济社会学的发展。新经济社会学无法脱离社会学的历史方法、本体论和“社会人”基本假设,因此存在着缺乏微观基础和逻辑性的问题。虽然新经济社会学一直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批判威廉姆森的研究框架(Richter,2001),但是并没有建立起类似经济学那样富有逻辑的研究框架;虽然有了计量社会学和结构方程来检验结论,但是如果基本逻辑经不起推敲,一切都是建立在沙漠上。尽管在理论上有很多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努力(Jones et al.,1997),但是这种努力只是多了一些概念性框架,而无法弥合基本假设和视角的根本分歧。从集群的内涵来看,集体行动难题是问题的关键,这两个理论都没有针对集体行动问题,而这一点恰恰是集群治理问题的核心。对于这个问题,上述理论均没有提供有力的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和社会资本不是因为治理而设的,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Arrow,2000),网络治理的内生性条件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