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东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增资过程中, 股东违反法律、章程、出资协议相关规定, 未履行出资义务。广义上的瑕疵出资不仅包括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还包括履行出资义务后抽逃出资, 前者包括: 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

一、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 迟延出资

迟延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出资协议约定的期限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行为。

() 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其他财产权, 而与代收出资款的银行串通, 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 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 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公司进行出资登记的行为。

() 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出资金额。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的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如果相关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金额的, 该出资股东应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发起人、股东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其他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 履行了出资义务, 在公司成立后, 又通过某种方式将出资抽走。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包括:

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应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1. 瑕疵股东的责任

(1) 向公司承担缴纳出资责任

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是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瑕疵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其应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 股东抽逃出资, 其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提出上述请求。

(2) 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协议书和章程对股东的出资时间进行了约定。出资协议书和章程由各股东共同约定和制定, 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违反相关约定, 应向其他股东承担逾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如果出资协议书或章程约定了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逾期缴纳出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资协议书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逾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3) 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 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瑕疵股东应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之间对公司资本充足负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 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除可向未出资股东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外, 还可主张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3.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 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股东不缴足出资的, 其应承担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

1.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不须承担责任; 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论逾期多长时间, 股东仍然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

() 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等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刑事责任

对于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如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等公司, 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则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股东权利限制及股东资格解除

() 公司有权限制未按期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的权利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公司有权对瑕疵股东的权利进行相应的限制。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十六条规定, 如果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按照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财产性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通过上述方式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应限于合理的范围。笔者认为合理限制应限定于股东的自益权, 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而不是全面限制股东权利。

()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 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 (三)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 公司可以依据股东会决议, 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但是, 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只有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了全部出资, 才适用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2. 召开股东会, 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之前, 还有一个前置程序, 公司应催告没有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3.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得参与股东会决议表决。

上述司法解释对瑕疵股东是否有权参与股东会决议表决, 以及多少表决权比例通过才能通过决议等事项没有规定。笔者认为, 上述股东作为过错方和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表决且解除股东资格决议应通过其他股东一致通过。

4. 做出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时, 应同时就上述股东的股权的处置做出安排, 通过法定减资程序, 注销瑕疵股东的股权; 或者将其股权转让给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 由受让股东缴纳相应的出资, 解决善后问题。

为减少争议, 笔者建议股东在章程中对相关事项的表决的程序、瑕疵股东是否有表决权、通过决议的表决权比例、股权处置等事项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