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虚拟社会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当今的中国社会已经全面步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以其特有的功能将现实社会中的国家、政府、个人和社会组织等所有存在的事物都联系起来,在网络上构建起一个庞大的虚拟社会。现实社会是虚拟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超越和延伸。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虚拟社会以其开放、自主及互动等特点,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随着虚拟社会蔓延扩大,逐渐融于现实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已经从虚拟中全面延伸至现实社会中来。

一、我国虚拟社会发展现状

1987年9月20日,中国向世界发出第一封“跨越长城,走向世界”的电子邮件,开始了通向互联网王国的道路;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自此成为了互联网世界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此后短短的十几年间,中国快速成为了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4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人,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2016年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人,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中国域名总数为4228万个,其中“.CN”域名总数为2061万个,中国网站总数为482万个,其中“.CN”下网站总数为259万个(见图1-1)。[44]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境内网站数量的大幅增加,已有上百万个论坛和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45]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所有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来源于人类本身。在有着十三亿多人口和众多网站的中国,网民数量位居世界第一。网民人数越多,网络问题产生概率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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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2016年12月)

与网民规模的急剧膨胀相呼应的是我国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对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信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26.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之前不足1%到2010年增加到10%左右。[46]而作为信息产业核心的互联网产业自2003年起更是急剧飙升。2013年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6004.1亿元,预计到2017年,网络经济规模将达到17231.5亿元,其中,移动互联网经济增长迅速,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见图1-2)。[47]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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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2011—2017年中国PC和移动网络经济规模

以上调查显示的仅仅是物理层面的虚拟社会在我国惊人的发展,而在虚拟社会物理基础快速膨胀的背后是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发展产生的更深层次影响。从现代社会公共管理学发展现状来看,社会管理主体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联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48]特别是我国现在处于互联网技术从 Web2.0向 Web3.0 升级转型和“三网融合”的快速发展时期,[49]不管是手机还是电脑,甚至是一般的智能家用电视,都能上网,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将更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

二、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面临的挑战

虚拟社会的形成,对促进社会交往的扩展、社会信息的交流、社会参与的加强、社会互助的提升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的网上虚拟社会,人们可以借由虚拟社会顺利地完成现实社会中的许多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任务,网上虚拟社会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一种全新图景。但是,网上虚拟社会并非一个“洁净天地”和“理想王国”;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诞生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问题。在我们受益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同时,也同样要接受基于网络虚拟社会自身的特性而带来的挑战。

(一)网络虚拟主体管理问题

网络虚拟主体是现实社会法律主体将其行为转移和拓展到网络虚拟社会而构建的数字化身份表征,是以TCP/IP协议为基础,以各种上网设备为连接点,在虚拟社会中所实行的各种网络行为的实施者。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使人们的生存和生活空间大大拓展,在由各种和计算机相关联的物理设施上构建起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社会空间。由于虚拟社会的自由性和开放性等特征,使得现实中的法律主体可以方便地通过各种上网终端将自身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转移至虚拟社会中。但是虚拟社会本质上仍然依附于现实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这种转移一方面为现实社会法律主体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也将现实社会中基于各种法律主体的行为而导致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带到了虚拟社会中。而且由于虚拟社会的隐匿性,现实社会法律主体可以隐藏到漫无边际的网络节点背后来从事自己的行为和活动,表述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隐形人”,不受现实社会中各种规则的约束。[50]这就使得现实社会的法律主体在进入虚拟社会中时选择性地忽视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规则,包括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而在虚拟社会中肆意妄为。同时,因为虚拟社会的虚拟特性,使得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在虚拟社会中被迅速放大,造成的影响与后果也相应地呈几何倍数扩大。

虚拟社会具有数字化特性,现实社会法律主体在虚拟社会中可以同时拥有多重身份,而且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虚拟身份之间进行切换。以网民这样一个“虚拟个体人”为例,从最初的置身于网络虚拟游戏环境中的游戏玩家,到轻松变换不同网络ID的BBS中的讨论者,再到使用虚拟的性别、职业、年龄、喜好等信息在以Blog、QQ、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平台构建全新多样人际关系的“社交达人”……无论借助何种平台、使用何种方式在网络中互动交流,交往双方的联系基本都是建立在多重、可变且流动性越来越强的ID或网络上的。由此可见,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信息的作用和影响在虚拟社会中已经非常微小。正如埃瑟·戴森曾指出的:“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它是一个虚弱的宣传工具,但却是施展阴谋的好地方。”[51]虚拟主体在虚拟社会中摆脱了现实社会关系的纽带,再加上虚拟社会中道德和法律规则的弱化以及责任的缺失,使得网络虚拟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在给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将虚拟主体违法犯罪的危险带到其中。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一切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人类本身。那么可以说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一切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问题也都来源于网络虚拟主体本身。其他网络虚拟社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如网络暴力问题、网络安全问题和网络犯罪问题等,都是网络虚拟主体管理所产生问题的一种延伸和衍生。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我国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起步晚、起点低、用户规模小和功能简单,我国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主要采取宽松放任的态度,采取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分离的机制,积极主动地促进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由此较好地保证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我国互联网规模爆炸式的膨胀和互联网应用领域的深度拓展,使得虚拟社会这一新型人类生存空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嵌入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来。它的触角已经延伸至我们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领域,早期形成的网络虚拟主体管理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虚拟社会的发展。加强虚拟主体的管理既是虚拟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规范现实社会秩序与虚拟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虚拟社会犯罪问题

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映射和延伸,随着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联系的不断加深,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强、辐射面广、传播迅速等特点,使得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以及其他治安问题在虚拟社会中快速蔓延开来。

据赛门铁克公司2012年9月发布的《诺顿安全报告》估算,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中国每天有超过2.57亿人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者,[52]平均每天有近70万名中国网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网络违法犯罪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890亿人民币,受害者人均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元人民币。而且我国的网络犯罪就其总体趋势而言,一直呈高发状态,而且增长迅速。《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1998年我国网络犯罪仅有142起,而到了2007年却高达29000起,2008年则增至35000件,2009年就增至48000件。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网络犯罪数量开始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53]

网络犯罪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其涉及的犯罪领域和地域也非常广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显示,我国已有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有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钓鱼、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网络贩枪、网络贩卖人体器官、网络非法集资、网络黑客攻击、网络贩卖假药、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网络贩卖爆炸物品、网络贩卖剧毒化学品、网络拐卖人口、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谣言,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以及利用网络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二十多种。2012年仅公安部督办的“2·20”入侵政府网站制贩假证一起案件,就抓获犯罪嫌疑人165名,收缴虚假证书11万余本、虚假印章1万余枚,涉案金额3亿多元,被入侵的政府网站多达185个,涉及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区市的人事、财政、卫生、教育、建设、金融等多个部门。

虚拟社会网络犯罪与传统违法犯罪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虽然网络犯罪侵犯的对象与传统违法犯罪并无不同,但其违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同时借助互联网络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其违法犯罪的危害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发生并且影响巨大。同时,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跨区域性,这也给对网络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障碍;加之我国与网络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网络犯罪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54]

(三)虚拟社会舆情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规模正在快速膨胀,其作为舆论核心地位也在不断增强。据统计,2007年到2010年,我国网民个人的互动参与指数从47.5增加到50.8。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博客和个人空间网民数量为4.01亿人,微博网民规模为3.31亿人,社交网站网民规模为2.88亿,网络视频网民达到3.89亿人。[55]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 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56]互联网在中小学生、青年人乃至中年人中的影响力都已经远超电视、广播以及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互联网已成为最重要的舆论阵地之一。

首先,我们绝不能否认网络舆论在推动中国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中国的传播格局,它所具备的开放、自由、互动、即时、大信息量和覆盖面广等特点为民意表达提供了一个方便而快捷的平台。从一系列的网络热点事件所形成的的网络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对于中国从政府到一般社会组织再到个人的影响。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报道,揭露了一起广州执法人员粗暴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致人死亡的案件,并配发评论《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报道和评论随即被多家网站转载,在网络中引起强烈的关注。网民不仅在BBS上发出强烈的声音,而且还在当天建立了一个名为“孙志刚,你被黑暗吞没了”(后更名为“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的纪念网站。这种舆论,迅速转化为三位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学家两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行动。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孙志刚以他的生命换取了一个有关底层百姓的政府法规的终止,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网络舆论的密切关注和热议。[57]此后很多事件的发生均首先被揭露、关注、热议于网络之中,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例如,湖南“黄静裸死案”引发的全国性讨论,催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以法律形式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此外,还包括三聚氰胺乳品事件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钓鱼执法”与《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制定,“开胸验肺”和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的出台等,这其中无不包含着网络舆论的功劳。[58]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当下中国正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社会阶层分化流动加剧,新老矛盾叠加交织,利益多元化,社会问题不断出现。现实社会尚存在诸多问题,虚拟社会匿名、开放、高度自治,管理难度更大,任何不经意的小事经过网络舆论的扩大或者无中生有都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危机事件。正如凯斯·桑坦斯坦所言:“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59]近些年来,由于网络舆论的泛滥,已经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了许多的负面影响。首先,影响国家安全与正常的政治生活。[60]网络的开放性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网络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如在新疆“7·5”事件中有网民发布一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其次,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网络的去中心化和匿名制度,使人们获得了空前的言论自由。某些人在网上放纵自己的言论与行为,对自己言行的后果毫不顾忌。有的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61]此外,有的网民无视他人的心理感受,在网络发表辱骂或诽谤他人言论。[62]还有的网民在网络上发布一些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其他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最后,网络舆论具有多数人暴政的倾向。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人们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声讨和遣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看法产生认同感,形成某种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共鸣,这种共鸣往往会形成一种压力,迫使持不同意见者受制于这种非理性和情绪化的主流意见。当网络上众口铄金抹杀百家争鸣时,“多数暴政”的乱象由生。[63]而且从虚拟社会长远发展趋势来看,网络舆论的不可控性越来越强,网络舆情爆发的周期越来越短,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对网络舆论进行正确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是我们必须正视解决的问题。

(四)虚拟社会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是虚拟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没有安全就不可能谈发展,离开了网络安全谈虚拟社会的价值,无异于纸上谈兵。随着虚拟主体和各种互联网应用的数量越来越多,虚拟社会规模越来越庞大,与现实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虚拟社会的安全保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我国长期重视虚拟社会的安全保障工作,但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虚拟社会快速发展,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安全形势也越发严峻。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2016年4月发布的《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整体评价仅仅为“中”,在2016年4月一个月内我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终端数就达到近282万个;境内被篡改网站数量为6406个,其中被篡改政府网站数量为546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的网站数量为12364个,其中政府网站有176个;针对境内网站的仿冒页面数量为12209个;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收集整理信息系统安全漏洞655个,其中高危漏洞210个,可被利用来实施远程攻击的漏洞有547个……这一系列令人胆战心惊的数字无不昭示着中国网络虚拟社会所面临的险恶的安全形势。[64]

遭受网络虚拟社会安全问题之害的,首当其冲即为在虚拟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普通网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在2013上半年遇到过网络安全问题的网民比例高达74.1%,影响总人数达到了4.38亿人。[65]而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发布的《2012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不完全统计,在2012年,我国约有50个网站用户信息数据库(其中已证实确为真实信息的数据近5000万条)在互联网上公开流传或通过地下黑色产业链进行售卖。[66]网民的个人信息不断遭到泄露,一方面网民的隐私权遭到了严重侵害,另一方面同时也基于此而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其次,众多企业、无论其是否为互联网企业均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据全球最具权威的IT研究与顾问咨询公司Gartner的一份最新的网络安全报告调查显示,目前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数超过1100万家,绝大多数企业均已接入互联网,但大部分缺少安全可靠的IT系统。[67]众多企业一方面为防范网络安全需要不断投入不菲的成本以维护企业信息的安全,防止企业信息遭到泄露;而另一方面,由网络安全事故而带来的损失和修复成本也是不断上升。知名的网络公司——百度公司——在2010年曾经遭受黑客网络攻击,仅半天的损失就高达700万元。根据普华永道最新的全球信息安全状况调查,全球信息安全事故正不断增长,无论信息安全事故起源何处,企业应对信息安全事故的成本都在不断飙升——全球上升了18%,亚太地区上升了28%,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受访公司2013年因信息安全事故导致的平均经济损失高达180万美元。[68]

最后,网络虚拟社会安全不仅关乎网民个人和企业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时代,国家安全的疆界已从物理疆界扩展到虚拟疆界,这种疆界不是以传统的领土、领空、领海来划分,而是以带有政治影响力的信息辐射空间来划分,因此网络虚拟社会又被称为“第四空间”。美国著名军事预测学家詹姆斯·亚当斯在《下一场战争》中预言:在未来的战争中,计算机本身就是武器,前线无处不在,夺取作战空间控制权的不是炮弹和子弹,而是计算机网络里流动的比特和字节。[69]计算机和互联网在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此重要,但现实却是我国在核心设施方面完全受制于人。全球13台互联网根服务器均设在发达国家,全球90%的核心芯片为发达国家制造。[70]网络黑客、恐怖组织对网络实施的非对称攻击也威胁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71]正如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一书中说:“世界已经离开了暴力与金钱控制的时代,而未来世界政治的魔方将控制在拥有强权人的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发布权,利用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达到暴力金钱无法征服的目的。”[72]在2013年,中国“.CN”域名遭受史上最大攻击,2013年8月25日凌晨,“.CN”域名出现大范围解析故障,“.CN”的根域授权DNS出现全线故障,导致大面积“.CN”域名无法解析。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确认,国家域名解析节点遭受到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拒绝服务攻击,攻击影响了超过800万个互联网用户在中国域名“.CN”注册的网站的访问,我国的网民个人、企业和政府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73]网络虚拟社会安全保障已成为确保虚拟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