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虚拟社会管理与网络立法:基础理论的分析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人,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2016年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人,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中国域名总数为4228万个,其中“.CN”域名总数为2061万个,中国网站总数为482万个,其中“.CN”下网站总数为259万个。[1]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各方面发展的核心载体,甚至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生产的新工具、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政治参与的新渠道、公共服务的新平台、大众传播的新途径、生活娱乐的新空间,成为推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力量[2]”。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无形性、互动性逐步扩散和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不仅对现存的尚未互联网化的制度形式产生了影响,互联网也创造出了新的规则、标准、程序和社会目标。换言之,互联网自身是制度创新的源泉,而且,它创造了属于自己的一些新制度”[3]。互联网的创新性使得信息的流动方式、人际交往方式、社会管理方式、政治运作方式、纠纷解决方式等都发生较大的转变,一种新型的、不同以往的社会形态——虚拟社会——应运而生。[4]虚拟社会的兴起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全球互联、信息快捷、互动充分、变动不羁的发展模式以及虚拟性、自控性、自由性、开放性、社群性等特点,与现实社会的发展截然不同,其发展方式不仅带来了人们交往方式的变革,也使人与社会的发展出现虚实交融的发展趋势,这显然给现代社会的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