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生态化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一)法律体系生态化的目的

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长远目的,是构建能够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从法律上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国家建设的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从法律上保障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包括环境大国、资源强国、美丽中国等内容的生态文明国家,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努力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法律体系生态化的目的由分阶段的具体目标组成,主要是:通过制定新法和修改现有法律的结合,逐步使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环境资源生态立法)的合法律性、正当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扭转环境资源生态恶化趋势,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就是按照“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不仅要对已有的环境资源法律部门进一步生态化,还要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项立法之中,促进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的生态化,即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因此,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化不是指将所有法律都变成生态法或环境资源法,而是指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从而构建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

(二)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指导思想

要推进法律体系生态化,必须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形成先进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理念。只有在先进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理念的指引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合法律性,才能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统一协调、互补互促的科学体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应坚持如下指导思想:从我国环境资源生态问题、环境资源生态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十八大”有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大力、加快、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地位、融入其他“四大建设”之中的战略部署,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环境(生态)法治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为魂”的基本理念;以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为目标,以维护环境正义公平为宗旨,以环境安全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以环境民主为手段,以追求环境效益和环境效率为激励机制,以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环境“善治”机制为导向,以维护环境公益和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为促进和保障“五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从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现实国情出发,与“五大建设”及其法治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是形成和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及人与人和谐”,为“五型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是形成和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任务。应该将建设“五型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生态化的立法目标,以生态文明观指导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应该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观念、珍惜和节约资源的观念和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要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良好风气,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应该坚持科学立法,设计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应该注意通过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规划,逐步实现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实现现行环境资源法向生态法发展。在全面加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中要突出重点,突出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重点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构建生态法的法律框架。在立法的内容方面,重点是突出公民环境权利,强化政府环境责任,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

由以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为重点的环境资源法向以生态文明为标志的环境资源生态法(简称生态法)的演变,是环境资源法律生态化的方向和路径选择。根据有关资料,“生态法”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苏联和俄罗斯法学界广泛的一个词汇。到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出版了不少以“生态法”命名的著作、教材或论文,成立了诸如“俄罗斯联邦法院生态法和土地法研究室”等专门研究生态法的研究单位,以及诸如“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生态法律委员会”等政府机构。2002年1月10日公布施行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是使用“生态”术语最多的法律,该法充满了生态、生态安全、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系统持续稳定地运行、生态状况、生态监测、生态鉴定、生态认证、生态预测、生态监督、生态保险、生态风险、生态退化、生态损害、生态危害、生态灾难、生态灾难区、生态后果、生态改变、生态利益、生态发展、生态的平衡发展、生态教育、生态文化、生态知识、生态安全立法等术语,是一部充分体现生态法思想和模式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俄罗斯联邦森林法》等其他环境资源法律也较好地体现了生态法的思想。目前,生态法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流传,例如,我们所说的法国环境部实际叫“法国生态和可持续发展部”,多称法国生态部;不少国家制定的环境资源基本法也与生态有关,例如墨西哥于1988年制定了《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普通法》。笔者认为,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五型社会”,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生态系统包括人,人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环境是指围绕人的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是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质世界。生态法与环境资源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其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必须强调的是,不能简单地将生态视为一个客体,生态是包括人在内的人与自然共存的有机综合体。目前对于生态法的研究的理论意义多于实践意义,与其说生态法反映在立法上,还不如说生态法反映在法律和法学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上;或者说,对生态法理论的研究是一个关系到环境资源法学甚至整个法学基本理念、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

完善有关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是构建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重点。在对生态系统进行法律保护时,应该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生态保护应以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为目标,对生态系统的诸要素采用系统的观点、进行统筹管理,从单要素管理向多要素综合管理转变,从行政区管理向流域的系统管理转变,从对自然生态的统治和“善政”向“治理”和“良治”转变;要实现对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的统一管理,生态监测与科研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将人类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协调管理,综合管理土地、水、大气和生物资源,公平促进其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在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区域流域环境管理和生态区(包括生态省、市、县和生态功能区)建设方面,要以生态系统方法为指导思想,采取协调的、科学的、参与式的、适用性的管理方法来管理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公平衡量、协调和分配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理顺区域内的环境管理体制,科学配置各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广大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和促进环境管理机构职能和环境监管的综合性、协调性和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