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托财产

信托的实质是,委托人将一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为其他处分,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加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设立信托必不可缺的要件,也是理解信托的关键之一。法国学者甚至认为,信托财产的概念是“英国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并且是衡平法的最重要创造”。[1]

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成为一项独立财产,只服务于信托目的。委托人丧失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受托人取得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上不同权利的分割增大了确定信托财产法律地位的困难,英美法区分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大陆法奉行所有权绝对主义,无法接受所有权的分离,因而特别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或许是两大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