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法律评论(第六卷)
- 吴弘
- 629字
- 2020-08-27 16:09:15
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与分层监管体制构建
吴 弘 等[1]
普惠金融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出现大量区域性、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一方面弥补了现有金融体系的短板,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监管体制需要与之适应。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实行的是中央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简称“一行三会”)为主体的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系,现行监管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地方金融监管的专门安排,仅对地方政府有一些零星的委托或授权。这一体制已经不适应金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与要求。如地方金融监管权责不对等,管理职责定位不清晰,管理越位与缺位并存,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常态化的监管协调机制,严重影响监管有效性。
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指出,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明确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自贸区是深化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实验区,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是其主要任务之一[2],而自贸区的改革实践及其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自然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