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城市化的生态文明背景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城市建设并非一种孤立领域的个别现象,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存在,即国家近些年所提倡的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城市建设可以看作生态文明建设在城市化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大环境也是生态城市建设得以常态化实施的保障和强大动力。

“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它反映的是人类处理自身活动与自然界关系的进步程度,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37]生态文明是人类工业文明之后一种重要的文明形态,它既是在人类高度工业文明基础上发展出的结果,也是源于对工业文明的反思,因为高度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人们不得不探寻新的文明形态以实现人和自然、人和社会等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有人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高的文明形态,“如果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这一视角来观察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发展,那么可以说,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后工业文明,是人类社会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迄今为止最高的文明形态。”[38]

我国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解和重视有一个逐步认知和深化的过程,这既是对以往我国社会发展的反思,也是发展理念的升华。长期以来,我国各地有过于重视经济效益的情况存在,对于生态保护等问题重视不够,造成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影响了人们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并且会在很大程度上给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且不断地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完善相关制度建构。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可以说是我国发展理念和认识观念的一次重大飞跃。“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发展理念的升华,对发展与环境关系认识的飞跃,治国方略的创新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9]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阐释和解读,更为突出了其重要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上述报告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这种“强调”很显然地表明人们对于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明确的认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向有了重大转变,在整个文明建设体系中,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不再是“点缀”或“配角”,而是已经成为发展中的核心角色,在“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制度化的层面,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充分说明我国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已经不再仅停留在理论和理念的层面,而是更为强调制度的建构,用具体制度实实在在地保障生态文明价值的实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颇为详细地阐述了某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基本构成,如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具体是指:“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建构的内容是非常精细的,不仅规定了应该建构哪些制度,有的还具体阐述了相关制度的构成、运行等,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是极为重视的,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我国根本的主流价值取向之一。

我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社会背景下进行的,必须自觉地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服务。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运行的最重要载体和人们生活的最重要活动空间,城市中的生态文明状况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的重要价值指标之一。因而,城市不仅是经济建设的主要场所,还应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不仅要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还应该使人们能够在城市中感受到现代生态文明的成果。应该看到,在新中国早期的城市发展中,也是比较重视城市生态化建设的,力争为人们提供最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但是那时的城市生态建设更多的是出于自发的需要,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引还未得到凸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不高、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压力不大有关。然而,在目前的城市化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自觉,换句话说,城市化进程中人们已经自觉地接受或者说寻求接受生态文明价值的指引,这已经成为时代背景下城市发展的最基本要求。“城镇化具有较大的作用力,从而具有正、负效应。人类必须对城镇化的负面效应加以限制,其中关键举措之一是基于生态文明推进城镇化;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城镇化的速度、规模、强度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的演替进程相适应,保证城镇化的发展始终在生态环境的阈值范围内。”[40]

在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下,要求人们在进行城市建设时绝不能仅考虑城市的经济职能,而应该尽可能实现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从近年来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实践来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指导之下,城市化中的生态文明价值已经被置于了价值体系核心的地位,这是我国城市化指导思想的重要转变。有人指出生态文明是一种积极、良性发展的文明形态,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循环再生机制,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健康发展;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文明形态,人类所有利用环境、开发资源的活动,都必须在环境承载力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应该保证环境的可恢复性和资源的可接替性,必须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是一种可持续的开发利用;同时,生态文明是一种科学的、自觉的文明形态,要自觉运用生态科学的协同统一性原理维护人与自然能量交换的大体平衡。[41]在这样的生态文明要求下,我国的城市化也必然深深地打上生态文明建设的烙印,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的城市化应该是一种积极、良性发展的城市化,应该积极迎接城市化的浪潮,勇于面对城市化的挑战,善于抓住城市化带来的机遇,在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引之下,实现城市框架下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作为城市化的后发展国家,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城市化发达国家的经验,吸取其教训,可以通过规划引导等理性化的方式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城市化老路,以一种更为积极和自信的态度投入城市化的进程中。通过前述我国不同时期城市发展方针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总是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在不断地调整城市化的发展方向,这也是我国不断寻求城市化良性发展的体现。

其次,我国的城市化应该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化,应在城市化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合理化利用各种城市资源,如土地空间资源、水资源等,为城市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坚决避免用牺牲后代人利益方式换来的城市化成果,这应该是生态文明对城市化进行价值指引的最核心内容。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比较贫乏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城市中,人口非常集中,环境、资源等承载的压力更大,怎样保证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应该是需要考量的基本问题之一。

最后,我国的城市化应该是一种科学并自觉接受生态文明价值指引的城市化,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生态文明实现的基石,也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保障,在城市人口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没有科学的理论和科学化的实施手段,城市中的生态系统平衡是很难实现的;同时,随着时代和观念的进步,人们对于城市中生态和谐的追求已经不再是自发的活动,而是已经成为有理论指导,有先进科学技术保障的自觉行动。

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是每一个中华儿女心中的美好梦想,同时也对每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这其中就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战略构想的提出,凸显了不断促进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和解,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理念。其中特别是突出强调着力构建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弘扬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人本精神,为推进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42]基于城市在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我国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化显然是“建设美丽中国战略构想”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在某些特大城市或超大城市中“城市问题”频发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把这“一环”做好,是“建设美丽中国”必须要解决的现实课题。国家对于生态文明背景下城市发展和城市化问题也非常重视,不断地出台相关法律和一系列文件对此进行调整,为“建设美丽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作为城市发展和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非常明显的时代特征。


[1]本书的行文中会涉及“地上”、“地表”和“地下”等概念,但我国现有立法对于“地上”、“地表”和“地下”等术语的使用并不统一。有的对三者作了较为明确的区分,认为“地表”是指以土地表面为中心的上、下一定区域的空间,这个空间以上的为“地上”,这个空间以下的为“地下”;有的并没有作明确的区分,而是把上述“地上”和“地表”统称为“地上”,与“地下”相对应;还有的情况下,立法或表述中,所谓“地上”仅仅指代“地表”。笔者在行文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把三者予以了区分,在涉及以上概念时——尤其是“地上”——应该根据上下文和语境进行判断,特此说明。

[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6页。

[3]参见王克忠主编:《城镇化路径》,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4]参见贺韶伶著:《城市化: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5]参见马彦琳等主编:《现代城市管理学》,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

[6]参见李丽萍著:《城市人居环境》,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7]参见周游、厉伟著:“发挥中心城市作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8]参见马春辉著:《中国城市化问题论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10页。

[9]杨建顺著:“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10]参见马彦琳等主编:《现代城市管理学》,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20页。

[11]参见新玉言主编:《国外城镇化——比较研究与经验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12]参见陈春林编著:《中国城市化理论构建与实证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13]参见[美]保罗·诺克斯、琳达·迈克卡西著:《城市化》,顾朝林等译,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14]参见贺韶伶著:《城市化: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5页。

[15]参见尚娟著:《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7-94页。

[16]参见新玉言主编:《国外城镇化——比较研究与经验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42-258页。

[17]参见王克忠主编:《城镇化路径》,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6页。

[18]苏雪串著:“中国城市群的形成与发展在城市化中的作用——以长江三角洲为例”,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19]朱春玉著:《魅力城市:生态城市理念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20]参见中国环保在线:“10月以来全国161个城市共发生155天次重度污染”,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927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29日。

[21]参见马连华著:“北京要征收拥堵费:狼来了!”,载《中国青年报》2012年8 月23日,第10版。

[22]参见杨志峰等著:《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23]焦胜等编著:《城市生态规划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24]何皎皎、刘元著:“生态城市建设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初探”,载《地下空间》2003年第1期。

[25]参见王爱兰著:“生态城市建设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载《城市问题》2008年第6期;焦胜等编著:《城市生态规划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朱春玉著:《魅力城市:生态城市理念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26]董宪军著:《生态城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7]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20页。

[28]黄光宇、陈勇著:《生态城市理论与规划设计方法》,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1页。

[29]参见鞠美庭等编著:《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30]参见杨士弘等编著:《城市生态环境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302页。

[31]参见鞠美庭等编著:《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页。

[32]参见黄光宇、陈勇著:《生态城市理论与规划设计方法》,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33]参见鞠美庭等编著:《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34]参见鞠美庭等编著:《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219页;马交国、杨永春著:“国外生态城市建设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国外城市规划》2006年第2期。

[35]参见董宪军著:《生态城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36]董家华著:《生态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方法与实证》,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

[37]赵美珍著:“论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载《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38]俞可平著:“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4期。

[39]姜春云著:“跨入生态文明新时代——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求是》2008年第21期。

[40]沈清基著:“论基于生态文明的新型城镇化”,载《城市规划学刊》2013年第1期。

[41]参见徐春著:“生态文明在人类文明中的地位”,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42]王晓广著:“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美丽中国建设”,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