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公司作为资合法人,股东出资和增资是公司设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因而,公司股东出资具有以下意义:

(一)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

公司原始资本直接来源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构成公司的资本总额。为确保公司真正具有资本的所有权,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予以严格限定。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各国公司法大多实行较为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各国公司法普通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作价出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还可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二)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的最基本义务

公司股东出资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是由股东通过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的形式约定其各自的出资比例或金额而形成的;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因为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是公司成立的条件,其出资义务的分配则是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不论股东之间作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出资行为也是公司设立和产生股权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前提。因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限额、出资履行、出资验证以及出资瑕疵责任等;规定了在公司存续期间增资、发行新股的资本变动要求,规定了股东资格的取得、变更和丧失等一系列的内容。公司成立前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三)公司股东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利益的对价和依据

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股东既然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自然人、法人或者经济组织获得公司股东身份的前提和基础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只有这样,公司股东才能取得以股东身份为前提的股权。其股权收益的实际取得,也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并且股权收益的多寡一般是由实际出资的比例或数额决定。

(四)公司股东如实出资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中,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按照《公司法》第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有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是否如实出资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分水岭。因此,股东享受有限责任保护权利的前提是其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或者在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下丧失有限责任利益,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