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反高等学校招生审批程序的录取行为无效——李某不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诉答复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7月,李某参加高考后依所报志愿到某学院进行咨询,在某学院发放的登记表文化课分数栏内填写了218分。据此,某学院为李某办理了注册手续并发放了学生证,李某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开始上课。同年9月,某学院知道李某的实际分数只有198分,且录取李某时未经北京市高招办批准,在征得李某同意后,与李某办理了退学手续,并于12月将李某交纳的费用全部退还。由于对某学院的行为有异议,李某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2006年3月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诉作出答复,该答复认定:某学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录取李某入该校学习。后某学院发现李某未如实填写高考分数,令其退学,并退还李某全部学费等。某学院录取李某属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应当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经调查核实,某学院已经退回了学生,退还了所收费用。李某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答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4年7月,第三人违规提前补录招生,导致其只能按电话查询得知的分数填写登记表。同年8月,原告得知了自己的实际分数后如实进行了填写,第三人让其参加了军训,发给了其学生证并注册。2004年9月,第三人以原告谎报分数为由通知其办理退学手续,并退还了交纳的全部费用。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对第三人违规招生、欺诈、报复、无故辞退学生的行为进行查处,使其能正常上学。而被告的答复未对第三人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和答复。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是学生,被告针对其作出的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在承诺所报分数真实后第三人将其录取,后发现原告所报分数与实际不符;同时,第三人对录取工作中的违规问题进行了纠正,将原告退回并退还了其交纳的全部费用。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第三人处进行咨询登记时,所填分数为218分,第三人未经审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录取了原告。原告误报分数和第三人违反规定招生是造成原告入学后退学的根本原因,对此原告及第三人均有责任。第三人在知道原告实际分数后根据有关规定将原告退回是应该的,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依原告的申诉作出的答复,已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了认定,答复的内容符合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未对第三人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要求撤销被告的答复,并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分析意见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某学院录取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高等学校招生程序。从某区法院的判决来看,造成李某入学后退学的根本原因是李某误报分数和某学院违反规定程序招生。

(一)高等学校招生审批程序的重要意义

高等学校招生审批程序是高等学校在进行招生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高等学校招生审批程序作为规范高等学校招生权、体现依法治校的重要方式,具有以下方面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招生效率。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由于高校招生具有多变性和复杂多样性,且时间紧、任务重,高等学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招生任务,招生效率显得非常重要。高等学校迅速、简便和经济地处理招生事务,这构成了高等学校招生审批程序中效率原则的核心。对高等学校招生活动的有关方式、时限等规定和要求,成为提高高等学校招生效率的直接保障。

2.有利于保护考生合法权益。招生程序在客观上为避免高等学校的主观武断提供了保证。考生不仅享有了解和知悉与自己有关的招生行为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投诉等程序,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仅可以求得较为充分的救济,而且其参与招生行为的过程,是考生行使自己权利的具体体现。

3.有利于监督和控制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依法治校是法治原则对高等学校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必须履行一定的招生审批程序,这既有利于防止高等学校主观臆断、武断专横地实施招生行为,又赋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机会和权利。高等学校招生审批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可控制招生行为的功能,决定了招生程序具有监督高等学校依法行使招生权的作用。高等学校招生审批程序要求高等学校应当给予考生同等、充分的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要求,明确告知其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高等学校招生审批程序可以对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实施可行性的监控,且可以为高等学校招生权趋于正当、合理起一种引导性作用。

(二)高等学校招生的主要程序

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程序来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报名。在报名环节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招生规定精神,就报名条件作出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二是填报志愿。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填报志愿一律采取网上填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填报志愿。考生志愿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志愿填报时间一经截止,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是考试与评卷。考试和评卷在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学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外语口试;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体育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高等学校需要进行体育测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面试。考生必须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过期不予补试。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的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含体育考试和外语口试成绩)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是录取。录取新生要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对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艺术院校(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公安类院校(专业)、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于参加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等学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各学校要根据网上远程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的规定,做好录取工作。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六是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另外,国家教育部还对自主招生高校的招生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整个招生程序分七个步骤进行:(1)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2)符合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学推荐,由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3)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4)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5)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6)试点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平台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7)试点学校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招生,应纳入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并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案中某学院违反了招生审批程序

实践中,一些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招生、虚假学籍以及学籍管理混乱情况。招生过程中,不按招生计划、不按投档资格、不按录取审批程序,滥招学生,造成了不良后果,引起了考生及家长的强烈不满。因此,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不仅应该体现在命题、考试、评卷、单个考生录取这些环节,更应体现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而这都是依法招生的基本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必须严格按批次录取、按程序录取,确保考生入学机会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案中,某学院在录取李某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招生审批程序,从而最终导致某学院的录取行为无效。李某参加高考后依所报志愿到某学院处进行咨询,在某学院发放的登记表文化课分数栏内填写了218分。某学院未经审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录取了李某。据此,某学院为李某办理了注册手续并发放了学生证,李某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开始上课。同年9月,某学院得知李某的实际分数只有198分,且录取李某时未经北京市高招办批准,在征得李某同意后,与李某办理了退学手续,并将李某交纳的费用全部退还。某学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录取李某入该校学习。某学院的招生行为已经违反了招生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某学院录取李某行为无效。某学院录取李某属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应当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从整个招生过程来看,李某误报分数和某学院违反规定招生是造成李某入学后退学的根本原因,对此李某及某学院均有责任。某学院在知道李某实际分数后根据有关规定将李某退回是应该的,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李某的申诉作出的答复,已对某学院的行为进行了认定,答复的内容符合事实。李某认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答复未对某学院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要求撤销被告的答复,并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答复并无不当,某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