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两边建石墩 撞伤骑车过路人

经典案例

莒南县某村村委为防止大车、重车轧坏了自己村的“村村通”,便用水泥、石头在该路段两边垒成中间间隔约2米的两个石墩。2004年10月,杜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时,撞在该村的水泥墩子上。杜某伤后花医疗费等共计17143.8元,其损伤经鉴定属于重伤。杜某将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村委违章在乡村道路两边建设障碍物,且未设警示标志,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原告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路况,对自身伤害亦应担责。原告的伤残等级目前尚不能评定,可在确定伤残等级后另行主张赔偿。

2005年10月,法院判令某村村委会赔偿受害人杜某各种经济损失13715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村委违章在乡村道路两边设置障碍,但未设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原告杜某由于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路况,撞上石墩,造成重伤,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19条、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