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 张永峰
- 704字
- 2020-08-27 17:04:22
收养女儿未登记 生母要回获支持
经典案例
吕某婚后屡遭丈夫王某暴打,婚后半年两人就离了婚。可刚办完离婚手续,吕某发现自己竟然怀上了王某的孩子。吕某心想,一个单身离异的女人抚养孩子会非常辛苦,但想到丈夫对自己的恶行,她又不想让他知道孩子的事情。2006年4月,吕某将刚出生的女婴送给在医院生产期间结识的李某夫妇。李某夫妇刚好生了一个男婴也不想再生,于是欣然表示愿意收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某夫妇将女婴抱走了。事后,李某夫妇以生了“龙凤胎”的名义,将收养的女婴取名李某某。
转眼几年过去了,吕某依然孑然一身,她想起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为此,她数次要求李某夫妇归还女儿,或者把女儿送过来住上几天,但李某夫妇不同意。为讨回女儿,吕某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夫妇与李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李某某由自己抚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系原告吕某亲生,李某夫妇虽已对孩子实际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但鉴于李某夫妇在抚养李某某过程中,有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吕某应予以补偿。2011年3月,法院判决李某夫妇与李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吕某补偿李某夫妇抚养孩子的损失费3万元。
法律解析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唯一证明。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本案中,李某夫妇虽已对孩子实际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15条、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