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平均分 出嫁女儿也有份

经典案例

八名某村妇女嫁到外地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依然在该村承包土地。2005年夏天,该村因部分土地被征用,获得土地补偿费94万元,村里将这笔钱的绝大部分平均分配给了该村村民,但这八名妇女却未领到补偿款。为此,她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与其他村民一样得到土地补偿费。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原告虽然出嫁外地,但她们对该村尽了与其他村民相同的义务,故此,应认定她们仍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应与其他成员享受相同的待遇,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与其他村民相同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解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作为户口没有迁出的八名出嫁女,在新居住地又未取得承包地,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权利。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该村八名出嫁女与其他村民相同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