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药杀虫未告知 毒死蜜蜂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5年7月,养蜂户魏师傅和田师傅将150箱蜜蜂放在林带里饲养,距离连队保植员钟某承包的棉田仅20多米。7月9日18时,钟某为杀灭害虫,在棉田里喷洒了敌敌畏等农药,打药前也没有通知养蜂户。当晚,养蜂户发现蜜蜂箱里的蜜蜂有大半死亡,其余60箱不同程度受损。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钟某打药杀虫,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6年1月,法院判决钟某赔偿养蜂人经济损失3万元。

法律解析

在棉田里打农药杀虫固然重要,但也应考虑到养蜂人的利益,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本案中,由于钟某在棉田里喷洒农药杀虫,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养蜂人的蜜蜂大半死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