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打断承重梁 造成损失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7年4月,黄先生向上海某电器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家用中央空调,双方签订了空调系统销售和安装合同书,约定由电器公司负责空调系统室内外机的安装和冷媒管、风道管等制作安装及保温等。后某电器销售公司安装人员在安装操作时,将客厅承重横梁内的钢筋击断。为了对击断钢筋的横梁进行加固,黄先生花去加固费用5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器销售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空调设备公司,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并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尽到谨慎义务,安装人员错误指定钻孔位置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008年1月16日,法院判令某电器销售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客户黄先生经济损失5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某电器销售公司安装人员在设备安装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指定钻孔位置,将客厅承重横梁内的钢筋击断,给原告黄先生造成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以及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电器销售公司赔偿原告黄先生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