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扣押肇事车 被判还车并赔偿

经典案例

2005年5月28日18时许,农民谢某驾一辆农用柴油车与李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告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原告谢某所开车辆被赶到现场的李某的哥哥李某某开走。经交警队勘验,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队于6月25日通知李某某将车送交交警队,但其未送。

法槌定音

2006年3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应由交警部门扣押,被告李某的哥哥李某某未经交警部门允许私自扣押原告车辆于法无据,遂判处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谢某的车辆并赔偿扣车损失,从扣押之日至返还车辆之日止每天按33.12元计算。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的被告李某某未经交警部门允许私自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谢某的车辆并赔偿扣车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