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替人担债务 拒绝还债判违法

经典案例

2004年,被告某石材公司要建造一栋营宿楼,由本案中的第三人王某承包,在王某承包期内,原告马某为王某供应建筑用的水泥,共计价款32000元,第三人王某向原告马某出具收条5张。2005年7月,因第三人无力还钱,遂与本案原告马某和被告人某石材公司商量,由石材公司替第三人王某还款,被告表示同意,原告也同意了第三人把债务转让给被告。同年7月6日,原告马某把第三人出具的收条交给了被告公司的会计林某,林某向原告出具了收到5张收条的证明。自愿替第三人还债的石材公司,因为拒绝承担债务,被债权人马某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愿替第三人负担债务,且得到债权人马某的同意,该债务承担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该依法承担债务,被告拒绝归还欠款行为违法,原告马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007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债权人马某支付水泥款32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自愿替第三人王某承担债务,就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其还债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的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平石材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水泥款32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条、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