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称赌债 举证不能判归还

经典案例

2014年5月,周某书写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孙某借款1万元整。”周某在此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及借款日期,后交由孙某收执。此后,孙某经多次讨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某归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该笔借款为周某用于赌博,系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与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孙某提供的书面证据借条为凭,借条上有周某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其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周某与孙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周某应归还所欠款项。周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因赌博引发的非法债务,是赌债,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5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归还孙某借款1万元。

法律解析

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某在借条上明确表示,是因资金周转不灵借款,而当他需要还款时却说借款是赌债,但又没有提供人证、物证或警方报案材料等证据,证明其借款是赌债,其显然是企图逃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归还原告孙某借款1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