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过赠车又反悔 违背诚信判履约

经典案例

原告李某开了一家奶粉专卖店。2008年,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向原告推销该公司系列奶粉,称该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如商户一年内销售该公司奶粉达到30万元,奖励五菱之光汽车一辆。随后王某代表某公司与原告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一份。在协议约定期间,原告销售某公司的奶粉达31万余元。超额完成任务后,原告要求某公司兑现奖励汽车承诺,但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额,被告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10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五菱之光汽车一辆。

法律解析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无偿转移所有权于他方受领的合同。《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为扩大销售,承诺商户销售本公司奶粉达到一定金额就奖励汽车一辆。然而,当原告李某完成任务后,该公司却反悔了。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五菱之光汽车一辆。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0条、第1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