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产地不一致 超市退货并赔偿

经典案例

2013年6月1日,消费者李某至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了2个某品牌电饭煲,共花费1598元。买回之后才发现,电饭煲的实际产地与该超市商品标价签上标注的产地不一致——标价签上显示产地为广东深圳,而商品外包装上载明的产地为上海。半个月后,李某再次来到这家超市,花952元购买了4罐某品牌婴儿配方奶粉,却再次发现了不一致现象,奶粉的实际产地为丹麦,而标价签上标注的是法国。

连续两次买到产地标注不实的商品,李某认为超市的行为涉嫌欺诈,与超市交涉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将超市告上吴中法院,要求其无条件退货和退款2550元,并赔偿货款金额的一倍2550元。虽然承认商品标签与产地不符,但超市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欺诈:“我们没有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这仅仅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的失误。”超市坚称并非故意以此手段来欺骗消费者,且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仅愿作退货处理。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内标价签的显示效果远大于商品外包装的显示效果,消费者至超市购买商品首要关注的即为货架标签上的商品信息,并基于该信息的描述决定是否购买。超市对于所出售的商品应当且有能力、有条件地在标价签上提供真实的信息,现被告在商品标价签上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赔偿一倍货款金额,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称其并非故意标注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2014年6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超市销售标价签上标注的产地与商品外包装所标注的不一致,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