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儿童追逐摔伤 两家长责任均摊

经典案例

2009年3月16日下午3时许,某幼儿园放学之际,小苏与小涛在幼儿园操场上追逐嬉闹时,小苏倒地受伤。当日,小涛母亲陪同受伤的小苏去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并于当日住院至同月22日出院。小苏的家长支付了医疗费1.1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小苏因外力作用致右肱骨外髁骨折累及骺板,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苏的家长诉称,事发当天,小苏从幼儿园放学后,在从操场跑向校门口的过程中,被同学小涛推倒而受伤,请求法院判令小涛家长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小涛的家长辩称,对小苏的家长诉称事发经过不予认可,认为当天小涛并没有推倒小苏,故不同意赔偿。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苏在与小涛正常的追逐嬉闹过程中受伤,对于这一伤害后果,作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双方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故法院根据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酌情确认由小涛家长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小苏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因考虑到小苏受伤是在孩童正常嬉闹时所造成,嬉闹双方对伤害后果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不予支持。2010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幼儿小苏的合理损失共计7.4万余元,应当由幼儿小涛的家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7万余元。

法律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处理,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故判双方家长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