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娘家儿子溺亡 告父母监护不力

经典案例

张某与张红(化名)是夫妻关系。2006年1月25日,张红带着6岁的儿子张宇(化名)回娘家暂住。当月28日9时许,张红的父母外出办事,张红让儿子在院内场地上玩耍,自己进入屋内洗漱,待其再到室外场地上时,已不见儿子踪影。经多番找寻,发现儿子在屋旁河塘内溺水身亡。事发后,张某夫妇以监护不力、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一纸诉状将张红的父母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系张宇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原告张红与其儿子在被告家暂住期间未发生任何阻碍其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形,应认定张宇处在原告方的监护之下。原告主张其将监护责任转托两被告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2007年6月27日,法院审结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张红带着6岁儿子张宇回娘家暂住。张红的父母外出办事,张红和儿子张宇在家,儿子坠水塘溺水身亡,应该是张红监护不力导致儿子张宇溺水身亡。然而,原告张某夫妇却将自己监护不力的责任转嫁给张红的父母,并将其父母告上法庭,真是既不讲道理又不懂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2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