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吃苹果致残 幼儿园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2007年1月,玲玲(化名)在幼儿园吃苹果时被噎昏。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症状性癫痫及视觉障碍。玲玲的父母以“孩子在幼儿园里出事,幼儿园有责任,而120急救中心没有及时出车抢救也有责任”为由,将幼儿园、幼儿园负责人、与幼儿园相关的一家单位以及120急救中心四被告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2009年1月,经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两级法院判决,幼儿园、120急救中心分别负责赔偿玲玲90%和10%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幼儿园未尽到其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造成玲玲吃苹果致残的严重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120急救中心未能及时出车抢救,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酌情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