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抛物致婴残 80名被告共补偿

经典案例

2014年11月20日,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由奶奶抱着在某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中头部。经抢救,小欣怡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后遗症。经鉴定小欣怡的残疾程度目前评定为七级残疾。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2015年7 月22日,小欣怡的家人将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家住户诉至法院。事发后,小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区及社会各界捐款36.82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1号、2号、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原告也主张被告按户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设定的初衷,因此被告应按持有房屋的数额承担补偿责任。部分被告主张事发时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场的抗辩,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还有部分房屋涉及出租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明确,被告业主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2015年11月,法院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补偿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9.5万元,每套住房业主应补偿小欣怡4079元。

法律解析

由于一些楼上住户的安全意识淡薄,高楼抛物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小欣怡被该栋楼房的某一住户从楼上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头部,造成七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因侵权人未能出面承担责任,又无法找到其侵权人,小欣怡的家人将楼上可能加害的128家住户告上了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