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4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

《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同时,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起草规划,专门成立《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在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司法解释草案,听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数易其稿,不断完善,最终成文。

《解释》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亟待进一步细化明确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集中、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涵盖立案登记、起诉条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审判监督、新旧法衔接适用等方面的问题。本解释的制定与施行,对确保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及时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司法保障,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释》施行前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和同志对本解释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解读和宣传,[1]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在此基础上编著了本书,对《解释》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对可能出现的疑问作出回应,对《行政诉讼法》和《解释》未作规定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给出个人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对《解释》的解读,仅为笔者个人见解,纰漏难免,并不代表官方意见,更不能作为诉讼依据,仅作参考之用。

(附本书勘误邮箱:zgrmfykw@163.com)


[1]主要包括江必新:《开启行政审判新时代》,载《光明日报》2015年5月1日06版;《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司法举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8日03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4日04版;赵大光、李广宇、耿宝建:《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13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