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养生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健康、养生类节目栏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知识等,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利于人民群众提高健康意识、改进生活习惯,提升社会整体健康状况。但是,如果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之实,就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是,广告内容缺乏有效监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法对其发布前审查、发布方式、应当标明的内容、禁止含有的内容都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往往违反前述规定,脱离有效监管,且容易导致消费者误服误用。二是,容易骗取消费者信任。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淡化了商业味道,隐蔽性强;借助社会公众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赖,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为此,本条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即名义上是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实际上含有推销特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内容。如推荐特定品牌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提供特定生产经营者的购买方式、联系电话、地址、交通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