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民事诉讼法律知识问答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础知识

1.什么是民事诉讼?

答:所谓“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我国立法者确立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诉讼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观之,“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从受约束主体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分为三大方面:一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二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行使人民赋予其的审判权,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三是引导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用法,保证公民自身权利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本法第三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具体而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包括我们熟知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债权纠纷案件等多类案件。

3.外国人在中国打官司也要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吗?

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改善,外国公民在我国寻求工作、生活的情况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民事纠纷数量与日俱增,涉诉的概率也就有所增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也就是说,无论外国人当时的国籍是否为中国国籍,在中国领域内起诉、应诉的,都要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当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对非本国国籍涉诉人员的诉讼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据此可知,我国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时,坚持了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不因涉诉主体的身份而有所歧视或给予特殊照顾。但是,基于保障各国间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交往的目的,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采取对等原则。

4.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怎么回事?

答:独立审判权是指负责案件审理判决的人民法院,在其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以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以保证案件裁决的权威性及公正性。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奉行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也早被我国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一方面要求法院独立于国家的行政职能、立法职能、检察职能,不受外界干预,另一方面要求法官独立,在案件的办理中,承办案件的法官只服从于事实和法律,能够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受外界力量的干扰。

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表明,我国民事审判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活动不偏不私、不枉不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以事实为依据”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官不能主观专断,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证据做支撑;二是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取证申请而收集到的证据,充分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由法院查证属实,方能将此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坚决予以排除。“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法律是最终裁判活动的标尺,审判组织不能以个人好恶作为裁判的导向,只能严格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正的审判。

6.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吗?有何体现?

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的平等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享受程序性权利的平等,即在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申请和解及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的享有方面,不区分当事人的职业、性别、民族、社会声望、国籍等因素,亦不区分法人主体、自然人主体,均能平等地享有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是履行义务层面的平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也会负有一定的义务,比如遵守民事诉讼审判、执行程序。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理解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方面的平等权时不可断章取义,不能将其与“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的说法相混淆,前文所述的权利平等并非等同于“镜面反映”式的机械一致,所谓权利的平等是相比较而言的,比如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起诉权,与之相对应的是,作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应诉权及反诉权。因此,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无疑也是“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理念的具体表现。

7.少数民族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吗?

答: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民族主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主要分布状况体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征,这就给民事审判提出了难题:在我国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环境下,各民族公民是否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呢?对此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具体体现在口语交流及文书撰写两大方面,如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口语运用上、裁判文书的撰写上等方面均应保证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该诉讼原则的确定既能有效避免因语言、文字方面的障碍影响案件的审判,又有利于推进民族团结,实现公平正义,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一项民事诉讼原则。

8.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诚实信用原则?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就使诚实信用原则以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形式得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既适用于案件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执行人员等,又适用于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全面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该原则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负有辨别真伪的权利,有效制止当事人以伪证赢取诉讼的不诚信行为。(2)明确规定了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在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应承担相应责任。(3)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而逃避责任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因此,《民事诉讼法》通过多条法律条款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过程中,既不超越法律红线,又不打破道德底线,真正做到诚信参与诉讼。

9.对于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所谓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指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准确性,进行的法律监督,概括来说可分为程序监督及实体监督两大方面。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列明了检察院以行使抗诉权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检察院并非虚设,其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对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