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航道的定义】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航道定义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并逐步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这次制定航道法,重新对航道定义进行了界定,主要考虑到: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沿海航道范围,即内海、领海中经规划、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才属于航道,否则,把茫茫大海可通航水域都定义为航道,不科学,也不经济;二是删除了排筏,因为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家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后,水上排筏运输的方式已经极少出现;三是把“水域”改为“通道”,航道不仅有宽度、深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还有净空高度的要求,具有通道的属性。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期间,有的意见建议在本条规定的“江河、湖泊”后增加“水库”、“运河”。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条规定中的“江河”包括自然河道和人工河道,“湖泊”也包括自然湖泊和人工湖、水库等,可以不再单独进行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其中,“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是指内河航道,包括通航的人工运河(如京杭运河)、水库(如三峡库区)和渠道;“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是指沿海航道。

根据本条规定,首先,并非所有水域都是航道。我国的河道里程有43万公里,但其中只有12. 5万公里是航道。原因在于,船舶航行对水域的通航条件是有技术要求的,包括一定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及水流的稳定性等。因此,只有通过规划、普查等形式进行划定和公布的通航水域,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航道。其次,纳入航道法规范的沿海航道是指需要人工建设、养护的沿海航行通道,一般是进出港的沿海航道,其他海上自然形成的习惯航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航道,不纳入航道法调整范围。

航道在资源分布、投入产出和维护畅通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一是航道资源的分布多受自然条件制约,通常难以人为改变;二是航道运输与其他途径的运输相比,投入较少而产出较高,特别是在大宗物资的长距离连续运输上有明显优势;三是维护航道网络需要坚持对既有航道的疏浚、整治、渠化和养护,而破坏航道网络却比较容易,少数碍航建筑物就能切断航道,破坏航道网络的畅通和完整。

除内河航道、沿海航道的区分外,我国内河航道根据通航能力,可以分为等级航道和等外航道。具有一定标准以上的通航能力,被主管部门标定技术等级的航道称为等级航道;其他航道称为等外航道。技术等级是表明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半径以及可通行船舶吨位的技术指标,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现状技术等级,指航道目前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以及可通航船舶吨位等,是航道养护的依据。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指根据航道自然条件、经济发展需求等确定,通过进一步开发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达到的技术等级,是航道建设以及确定跨、临、拦航道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据。

航道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七级: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3. 5至4. 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70至125米,弯曲半径670至1200米;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水深2. 6至3. 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40至100米,弯曲半径550至810米;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水深2. 0至2. 4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至55米,弯曲半径480至720米;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水深1. 6至1. 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至45米,弯曲半径330至500米;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水深1. 3至1. 6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22 至35米,弯曲半径270至280米;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1. 0至1. 2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米;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0. 7至0. 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曲半径130米。

目前,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包括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航道网,以及以环渤海湾、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东南沿海、西南沿海为主体的沿海航道。

1.内河航道及其技术等级

受水系分布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我国可开发的通航河流主要集中在东部、中部、西南部、东北地区。现在已经形成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全国内河航道体系。其中,长江、珠江、淮河水系的航道里程分别约占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的50%、13%、14%。从航道等级分布看,可通航500吨级船舶的四级及其以上的航道约占15.1%,其中可通航1000吨级船舶的三级及其以上的航道约占8.1%;低于四级的航道约占84. 9%。

我国的内河航道中,还包括我国与邻国边界河流上的国境航道,以及先后经过我国和他国的国际河流航道,主要有:黑龙江水系中俄界河航道,鸭绿江、图们江中朝界河航道,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等。

2.沿海航道及其通航能力

沿海航道是我国沿海南北综合运输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连云港以北的沿海航道,连云港以南、福建诏安湾以北的沿海航道,福建厦门以西沿海航道,广东沿海航道和广西沿海航道,共计8000多公里。

截至2013年年底,沿海港口主要进港航道共175条,其中5 ~10万吨级46条,10~20万吨级29条,20~30万吨级13条,30万吨级以上超深水航道14条。

3.航道设施

航道设施是航道的组成部分,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主要的航道设施有:

(1)通航建筑物。又称过船建筑物,它是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水电枢纽上建设的供船舶通行的水工设施,作用是使船舶从一个水位提升或下降至另一水位,以克服集中水头差,实现船舶航行过坝的目的。通航建筑物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如长江上的三峡、葛洲坝船闸,三峡垂直升船机。有的位于水利部门或企业建设的以防洪为主同时兼顾发电、航运的水利枢纽上;有的位于水力发电企业建设的以发电为主同时兼顾防洪、航运的水电枢纽上;有的位于交通运输部门建设的以渠化航道、改善通航条件并具有防洪和发电功能的航电枢纽上;还有以航运为目的的船闸。目前,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单位有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水电企业等。

(2)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调整和控制水流,减少泥沙淤积,稳定航糟,改善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一般包括丁坝、顺坝、导流坝、潜坝、防波堤、挡沙堤、护岸、护底和护滩等。

(3)航标。是指标识航道范围、位置、走向,以及供船舶导航、定位或者用于警示等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航道通过规划、普查、航道技术等级评定、统计等方式进行确定和公布。如交通运输部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委于1998年完成了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并向全国发布; 2003年,交通部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内河航道普查; 2007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此外,交通运输部每年公布年度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等。对于沿海航道,2006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中包括沿海航道的规划目标和要求,有的沿海航道规划内容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目前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市正在开展沿海航道专项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