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理解与适用

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部门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消费者协会、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成立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情况看,大众传播媒介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工作主要有:1.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了解其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和维护。2.宣传有关商品和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正确使用方法,防止危害的发生,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引导与建议。3.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和投诉。4.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曝光,公布不合格的商品与服务,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损失。5.监督政府的工作,呼吁政府重视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处理。

总的说来,大众传播媒介既可以是正面报道,也可以是反面揭露,其形式可以根据媒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来定。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法》第3、8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