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注解

本条是关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免责的规定。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受害人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本章第26条关于与有过失的规定。

本条规定适用于过错责任自不待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本条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具体包括:

1.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2.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3.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4.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5.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情形: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虽然没有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免责情形,但从一般逻辑推论,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缺陷,并且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当然应当免除生产者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六条将责任双方称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而本条在用语上使用的是“行为人”和“受害人”。原因在于第二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是侵权责任已经成立,在此基础上讨论责任承担的问题;而本条讨论的是免责的问题,既是免责,就是侵权责任不成立。

配套

《民法通则》第123、127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铁路法》第58条;《电力法》第60条;《民用航空法》第127、16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