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解

本条是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分三个层面,层层递进:

1.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当事人对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协商可以包括: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如果是分期支付,分几期,每次付多少,要不要考虑物价变化因素;要不要支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等。当事人可以根据赔偿数额的多少,受害人对赔偿费用的需求程度,侵权人的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赔偿费用的支付进行协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一是有利于赔偿费用的按时支付。二是有利于合理确定赔偿费用的数额。三是有利于预防纠纷。当事人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后,侵权行为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赔偿费用,不能将协商作为拖延给付赔偿费用的手段。如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约定到期不履行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约定无效,强制侵权人履行付款义务。

2.协商不一致的一次性支付。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面和及时的弥补,因此,如果当事人就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后,受害人不同意分期支付,侵权人就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3.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分期支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确有困难应当由侵权人举证证明,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二是应当提供担保。

配套

《民法通则》第108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33、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