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注解

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理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其次,连带责任对于被侵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连带责任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此外,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侵权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依照本法规定,以下情形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本法第八条)。(二)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本法第九条)。(三)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本法第十条)。(四)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本法第十一条)。(五)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本法第三十六条)。(六)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本法第七十四条)。(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本法第八十六条)。从以上规定看,本法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上,没有规定连带责任,而是采取的是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向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请求的,被请求的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配套

《民法通则》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