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层建筑、复杂高层建筑、超限高层建筑是如何界定的?
(1)高层建筑(tall building)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2)复杂高层建筑(complicated tall building)
结构竖向布置不规则或平面布置不规则、传力途径复杂,在地震作用下易形成敏感薄弱部位的高层建筑,属于复杂高层建筑,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包括多塔结构)。鉴于目前建筑多功能发展的需要,工程中往往会遇到这些复杂结构,为使结构的质量安全得到基本保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 3—2010)对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提出了各项专门的规定。
(3)超限高层建筑(out-of codes tall building)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版)定义: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1)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表6.1.1);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表8.1.1);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7.1.8条);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10章错层结构(10.1.3条);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表11.1.2)。
2)规则性超限: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3)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表1-1~表1-5。
表1-1 房屋高度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m)
(续)
注: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表1-2 同时具有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1中所列)
注:1.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
2.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3.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1-3 具有2项或同时具有本表和表1-2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1中所列)
(续)
表1-4 具有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1中所列)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1-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表1-5 其他高层建筑工程
注:表中大型公共建筑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