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念设计

1.我国规范对高层建筑是如何界定的?

(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国际上诸多国家和地区对高层建筑的界定多在10层以上。为了适应我国高层建筑发展的形势并与国际诸多国家的界定相适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适用范围定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的专门条款。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含单层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划分为高层建筑。

为了与上述有关规范协调一致,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进行修订,《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 3—2010)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

关于住宅建筑结构,有的住宅建筑的层高较大或住宅的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的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已超过28m,这些住宅建筑结构仍应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

关于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是指办公楼、酒店、综合楼、商场、会议中心、博物馆等高层民用建筑。这些建筑中有的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层高比较高,建筑内部的空间比较大,变化也多,为适应结构设计的考虑,有必要将这类高度大于24m的结构纳入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至于高度大于24m的体育馆、航站楼、大型火车站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程有关规定可供参考。

(2)高层建筑钢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1998)没有规定适用高度的下限,而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2)中采用不超过12层和超过12层的划分方法。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而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采用不超过50m和超过50m的划分方法。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条文说明第A.2.1条将10层以下、总高度小于24m的民用建筑和6层以下、总高度小于40m的工业建筑定义为多层钢结构;超过上述高度的定义为高层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