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高层建筑基本风压w0怎样取值?
《荷规》(GB 50009—2012)附表E.5给出了全国各地重现期为10年、50年、100年基本风压w0分布。所谓基本风压w0是以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以上10m高度处统计所得在规定重现期内10min平均最大风速v0(m/s)为基本风速,一般可按式(2-4)计算确定: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4.2.2条规定,基木风压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这里应说明:
(1)对于特别重要的高层建筑,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一般可根据《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513—2008)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确定,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建筑可认为是特别重要的高层建筑。相对于《规程》(JGJ 3—2002),《规程》JGJ 3—2010修订时,取消了对“特别重要”的高层建筑的风荷载增大的要求,主要因为对重要的建筑结构,其重要性已经通过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体现在结构作用效应的设计值中。
(2)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如位移计算),其要求可比承载力设计适当降低,一般仍可采用基本风压值或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
(3)对风荷载是否比较敏感,主要与高层建筑的自振特性有关,如结构的自振频率和振型等。对于前几阶振型频率比较密集、振型比较复杂的高层建筑结构,高振型影响不可忽视,仅采用考虑第一振型影响的风振系数βz来估计风荷载的动力作用,有时不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对风荷载的动力响应,可能偏于不安全,因此适当地提高风压取值。
对于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层建筑对风荷载比较敏感,风荷载计算时不再强调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而是直接按基本风压值增大10%采用,即1.1w0。
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0m的一般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可按重现期50年的基本风压确定,其基本风压是否提高,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了便于条文的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进一步规定基本风压重现期及其使用情况如表2-7所示。
表2-7 基本风压重现期及其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