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央政府之建设

Philip不但大扩其领土,亦且伸其权力于人民。彼似亦深知城市之重要,故对于新得领土中之城市,无不优视。保护之,监督之,该地诸侯之势力及富源,遂皆为其所夺。

Philip死,其子Louis第八即位。其改革事业中当以建设亲王之食邑(Appanages)为最著。彼以国内之封土,分封于其子:一封Artois伯,一封Anjou与Maine伯,一封Anvergne伯。世之研究历史者,每以此次分封之举为不幸。盖封建制度之思想,因之入人益深也。不但王国之统一为之多缓时日,而且开他日同室操戈之渐云。

Philip之孙Louis第九亦称St. Louis(一二二六年至一二七〇年)在位之日甚久。为法国君主中之最英明者。其功德及事业之伟大,史册上纪之独详。然其最大之功勋,莫过于巩固王国之基础。其时法国中部之诸侯,与英国王联合以叛。St. Louis既平内乱,遂与英国王协商解决领土纠纷之方法。其结果则除Guienne, Gascony及Poiton仍与英国王为领土外,其余均属于法国,时一二五八年也。

Louis并改革政府之组织,伸张国王之权力。盖自Philip Augustus以来,中央政府亦曾遣派巡按使曰Baillis者,巡行国内,其职务与Charlemagne时代之Missi正同。政府予以年俸,时时迁调,以免根深蒂固,尾大不掉之弊。Louis仿行此制而扩充之。君主之权力,因之增多不少。

当十三世纪以前,法国几无所谓中央政府。为君主者,每有赖于诸侯主教之大会以实行其职权。此种会议,既无组织,又无定期,而所议政事尤混乱而无类。至Louis第九在位时代,此种会议之职务,渐分为三:第一,为政务会议,负执行国家大事之责;第二,为会计院,为管理国家收入之财政机关;第三,为高等法院,选精于法律者组织之。昔日之高等法院,多随国王之行止,往来无定,至是乃设庭于Seine河中巴黎小岛上,其建筑至今尚存。同时并有上诉制之规定,凡不服封建法庭之判决者,均得上诉。国王之权,遂遍及全国。又规定凡王家领土中,仅能通行王室之钱币,至于诸侯领土内,亦得与诸侯所铸之钱币,一律通用。

St. Louis之孙Philip the Fair(一二八五年至一三一四年)为法国王中之第一专制君主。当彼即位之日,政府组织已属完备异常。任用法律家多人,均抱有罗马法上之君权观念者。故若辈对于侵犯君权者视为非法,竭力赞助法国王收回诸侯主教所有之政权。

Philip因欲强迫教士之纳税,遂与罗马教皇有冲突之举,其详情后再述之。既与教皇冲突,不能不求国民之援助。故于一三〇二年有召集全级会议(Estates-General)之举。除贵族及教士外,并令各城市亦派代表赴会。是时英国之国会亦渐形完备。唯两国国会之历史,绝不相同也。

法国历朝君主,处置有方,故免封建分裂之虞,而建专制统一之国。唯英国王在法国之领土犹存,症结未解,终十四十五两世纪之世,英国法国间,频起争端,而法国卒占优胜。兹再继述当日为法国劲敌之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