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不同于贯穿股权投资基金整个生命周期的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则侧重于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具体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相关投资者宣传推介股权投资基金时,应充分揭示关于该基金的各类潜在风险。该项制度的目的旨在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的种类及该等风险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充分了解前述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相关投资决策。

众所周知,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但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滋生出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正因如此,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密集出台了许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法规和自律性规则,其中加强投资者教育被列为重中之重。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出席一次公开活动时表示[1],投资者教育工作要以风险揭示为重点,除了让投资者应知应会,掌握知识外,最重要的目的是做好风险警示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把“了解你的客户”作为基本的经营准则,要明明白白告诉投资者风险在哪里、风险有多大,千万不要把投资者教育简化为介绍新业务、演示新产品,搞成变相的市场推介活动,尤其是市场经营机构,不要担心因为讲有风险的话而流失客户。衡量投资者教育做得好不好,就要以风险揭示是否到位,投资者是否被触动、是否对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充分了解为标准。

我们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制订完善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并据此对相关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和教育,可能会导致一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流失,但却能够大大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程度。而一旦实际发生了这些已向投资者揭示过的投资风险,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造成不利后果时,投资者将会更理性地看待该等不利后果,并基于其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与基金管理人一起共渡难关,寻求降低风险的方案。与此相反,近年来,一些投资者由于轻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或者对投资前景盲目乐观,对投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在发生风险或可能发生风险时,实施一些诸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恶言相向甚至围堵、上访等极端情绪化行为。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