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结论与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取得的经济成果以及居民理财意识的普遍形成已经将我国财富管理行业推进了“黄金时代”,然而受制于全球经济金融不确定性的增加、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金融创新不足等不利因素,财富管理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第一,投资组合偏离财富管理客户目标,客户需承担较高的理财顾问道德风险;第二,财富管理业务偏离“以客户为中心”本源,金融产品的非理性涌现进一步证实了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仍然是“以产品为中心”发展导向;第三,依托大数据技术的新金融持续降低投资者门槛,投资者教育缺失的同时客户体验度整体水平也处于下降趋势;第四,大数据背景下对财富管理人员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技术+金融”类复合型专业人才缺乏。面对着上述问题,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智能投顾凭借着诸多优势能够作为技术创新要素注入到财富管理行业当中,为财富管理创新发展提供内生性动力,因此财富管理各参与方应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打造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智能投顾平台,用智能投顾来弥补财富管理复合型人才匮乏短板。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的财富管理机构,不能仅仅局限于推出形式过于单一的金融产品,而必须要积极打造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智能投顾平台,以获取更多客户有效数据为起点,在获取完整客户视图的情况下通过自身智能投顾平台为其提供一站式的财富管理服务。现阶段,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技术人才储备充足,各大商业银行都配备了专项科研基金,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打造自主智能投顾平台;而资金实力相对较弱的新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引进技术的方式购买国外成熟智能投顾技术,智能投顾在财富管理行业的应用将是高端复合型人才缺乏的有效应对之策。

第二,形成“智能投顾”的财富管理思维和组织架构。在财富管理机构执行“智能投顾”战略过程中,管理者应致力于传播“智能投顾”的核心理念,将企业文化设定为“数据领衔驱动业务创新发展”并实行自上而下的实施和推动,实现企业优化改进目标一致性。同时,完善企业的组织架构,将相关“大数据”岗位嵌入企业战略发展决策层,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技术开发和对接,通过组建数据科学团队的方式梳理分析金融业务和大数据的有机结合方式,形成长远的研究发展规划。最后,应不断完善相应的硬件和软件配套设施,定期审视和汇报,动态考核企业“大数据”项目运营,从战略规划过渡到战略优化,提高“智能投顾”的应用水平。

第三,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智能投顾业务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高标准性,21世纪人类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因此智能投顾从业人员培养体系的构建也要遵循“以知识为中心”的原则。从业人员的培养不再仅仅满足于技能的提高,更应该体现在学习能力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重视从业人员个性的发挥和潜能的开发,从而形成人才核心竞争力,从业人员的培养应该致力于实现其具备较强的知识获取能力、较强的知识合作能力以及较强的知识创新能力。为此,智能投顾相关参与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①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机制,一方面可以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引进一部分智能投顾专业化、高素质人才,保障智能投顾行业战略轨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建立价值导向和竞争导向的选拔、考核以及分配机制,利用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来确保人才的素质水平。②组建知识获取平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专业的外部智库,借助智库专业性优势来为从业人员提供学习平台;另一方面,可以构建公司内部的学习系统以实现随时随地的传播知识,例如现阶段广泛应用的“E-Learning”系统。

第四,完善监管体系,应对智能投顾监管空白。一方面,智能投顾业务边界的模糊性导致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法律体系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智能投顾的边界已经延伸至投资咨询、理财顾问、委托交易和资产管理,在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背景下,智能面临着多个领域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分散监管。分散监管意味着财富管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业务的许可边界,违规经营风险概率上升。另一方面,现行的监管体制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明确指出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全权代替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和完成投资交易。但是上述财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对象均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全权委托机器人投顾的合法性无法判定,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因此,智能投顾监管参与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监管体系:首先,监管层要建立智能投顾注册备案制度,智能投顾财富管理机构要将本机构智能投顾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产品信息、风控措施等重要信息提交至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其次,加强对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建立针对智能投顾的从业资格认证体系,做到智能投顾持证上岗,从业机构和投资者对从业者的职业能力判断将有据可循;最后,智能投顾是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创新的典型应用,互联网创新的高频特点使之难以用一套完备的法律予以规范,可以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成熟监管模式,所采取的“监管沙盒”思路来监管金融科技创新,即对于部分创新力活跃、风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的智能投顾财富管理机构,允许其在监管边界内开展创新试点,若相关财富管理机构的智能投顾平台产品在需求度、认可度、风险管理等方面都能达到预期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行业牌照准入制,向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颁发牌照,授予相关经营资质,在全国市场推广符合监管要求的智能投顾产品和服务,在把控风险的同时又保持了创新对行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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