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货币资金

一、库存现金

(一)库存现金管理原则

库存现金是指单位存放在财会部门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纸币和铸币。库存现金是单位流动性最强的流动资产,它不受任何契约的限制,使用方便,但不能随保留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单位的库存现金应以满足日常零星开支为限,并切实加强管理。

1.设置专人经管库存现金的出纳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应由专职或兼职的出纳人员办理,出纳、会计分开,钱账分管,责任分明。

2.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规定

为了便于单位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开户银行要对单位核定一个库存现金限额。核定时,一般以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为依据。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业务终了前送存开户银行。如果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3.严格遵守库存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凡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严格库存现金收付手续

出纳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一丝不苟,严格以经过审核无误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支付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止利用凭证重复报销。不能以借据抵顶现金。凡属于现金收入业务的,应给对方开出正式合法的收据,严密手续,防止漏洞。

5.不准坐支现金

单位支付现金,应从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内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单位经批准坐支现金时,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的金额和使用情况。

6.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现金收付要及时入账,每日清点库存;主管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实际结存,以及对有关部门的备用金进行核对与检查,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任何有现金收支的部门都不得以借据或白条抵顶现金。

(二)现金收付业务办理的流程

1.设置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稽核过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2.每日核对收付数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付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后,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3.登记总账

由记账人员根据出纳人员传递的库存现金日报表连同会计凭证登记总账。

单位现金收付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如图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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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基本流程

另外,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单位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现金收款业务办理流程,如图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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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收款业务流程

(三)现金的核算

单位为核算其库存现金,应设置“库存现金”(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

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库存现金”日常业务的核算,如图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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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库存现金”的核算(日常业务)

(四)现金的清查

为了加强对现金出纳工作的监督,防止盗窃和营私舞弊,保护现金安全完整,必须建立现金清查盘点制度。库存现金的清查盘点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的清查盘点和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清查的主要手段是实地盘点。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清查小组清查盘点现金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盘点后将实存数与账存数核对,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实存、账存和溢余或短缺金额。如有溢余或短缺,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请领导审批。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现金溢余与现金短缺的核算,如图3-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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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现金溢余与现金短缺的核算

二、银行存款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业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进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业务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业务。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本币业务)

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单位为了核算其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资产类)。其借方登记款项的存入及转入数等,贷方登记款项的支出、提取、转出及汇出数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银行存款”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的核算如图3-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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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 “银行存款”的核算

(四)银行存款的核算(外币业务)

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1)以外币购买物资、设备等,应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2)销售物品、提供服务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应按照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3)期末,各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五)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设置

单位应当按照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六)银行对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零余额账户

(一)零余额账户的种类与性质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其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1]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

预算单位使用纳入同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内的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同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同级财政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向同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1)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2)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2],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4)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银行的代理资格。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与“银行存款”的差别对比,如图3-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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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与“银行存款”的差别对比

(四)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用款额度。单位为了核算其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的用款额度的增减及结存情况,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收到的用款额度数,贷方登记在用款额度内的支用数及注销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年末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应无余额。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户的结构,如图3-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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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户的结构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核算包括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平时的核算、当年年末的核算及下年年初的核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平时的核算,如图3-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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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平时的核算

另外,财政直接支付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奖助学金、政府采购等业务,财政资金直接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单位不设置资金账户,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直接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盖章转回的相关凭证列支列收。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平时的核算,如图3-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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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9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平时的核算

四、其他货币资金

(一)其他货币资金的定义与种类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单位除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同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1)外埠存款是单位到外地进行临时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2)银行汇票存款是单位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3)银行本票存款是单位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4)信用卡存款是单位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单位为了核算其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应当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如图3-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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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0 “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