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司法适用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适用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外各种法治发展指数中,司法状况都是重要的构成指标,并且往往是最为关键的指标。在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实现这一总目标的十分重要的环节。由此可见,对于我国法治发展的考察和评估,司法领域的发展状况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具体在指标设置上,本报告延续了2015年的设计,即在一级指标“法治实施体系”之下,设置二级指标“司法适用”,与“行政执法”“社会治理”并列为法律实施的三个领域;而在“司法适用”之下,设置“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便利”五个三级指标(见表2-8)。

从三级指标的设置可以看出,“司法适用”指标考察的是司法活动的某种品性,并按照法治的原理和要求对有关的品性进行分类和评价。和司法相关的其他领域,例如司法的人员保障、司法活动的监督体系等,本报告在司法适用之外,另设指标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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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司法适用指标

2﹒2﹒1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简称,其核心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能否在不受非法干预的情况下行使职权。在考察范围上,本报告延续了2015年和2016年的方案,具体设置了四个四级指标:(1)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受非法干预;(2)检察机关批捕活动是否受非法干预;(3)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受非法干预;(4)审判活动是否受失实报道影响。

在“司法独立”指标调查对象、问题设计方面,本报告也与2015年和2016年相同。具体言之,调查对象是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两类群体,并有一道共同的问题:您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捕/法院审判等司法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非法干预?选项则包括“非常严重”“比较严重”“一般”“比较少”“完全没有”五个等级。

对专家来说,还有一个问题是调查审判活动是否受失实报道影响。具体的问题是:媒体对案件报道失实,在此情况下法官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独立公正地审判?选项则包括“非常可能”“比较可能”“一般”“不大可能”“根本不可能”五个等级。

对比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司法独立的评分逐年增高。如表2-9和图2-6所示,司法独立评分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司法独立的四个四级指标的评分均有显著提高。从评价分布上看,四个指标中,“侦查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在2015年仅获得25﹒4%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37﹒0%,2017年再提高到60﹒2%;“检察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在2015年仅获得33﹒0%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44﹒6%,2017年再提高到64﹒7%;“审判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在2015年仅获得29﹒0%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44﹒4%,2017年再提高到61﹒7%;“舆论影响审判活动”在2015年仅获得36﹒1%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37﹒1%,2017年再提高到50﹒2%。

从综合得分上看,四个指标中,“侦查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在2015年得68﹒8分,2016年提高到71﹒7分,2017年再提高到76﹒3分;“检察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在2015年得70﹒8分,2016年提高到73﹒5分,2017年再提高到77﹒7分;“审判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在2015年得69﹒7分,2016年提高到73﹒4分,2017年再提高到77﹒2分;“舆论影响审判活动”在2015年得71﹒5分,2016年提高到71﹒9分,2017年再提高到74﹒3分。

在四个四级指标中,相对来说,“侦查活动受到非法干预”“检察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审判活动受到非法干预”三个指标起点低,但是提高幅度较大;“舆论影响审判活动”起点较高,但是提高幅度较小。

第二,三级指标“司法独立”的综合得分提高显著。从评价分布上看,“司法独立”在2015年仅获得30﹒9%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40﹒8%,2017年再提高到59﹒2%;从综合得分上看,“司法独立”在2015年得70﹒2分,2016年提高到72﹒6分,2017年再提高到76﹒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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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2015—2017年司法独立好中差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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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2015—2017年司法独立满意度得分

司法独立指标评分的这些变化表明,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措施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采取措施削弱司法权力地方化现象。中共中央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决定》发布以后,中央深改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点、探索和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提升了司法工作相对于地方工作的独立性。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采取措施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共中央2014年10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落实该文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3月制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干预过问案件实行“全面记录、专库录入、整体报送、严肃问责”。

可能是由于制定和实施了这些措施,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司法独立指标的评分持续提高。但是由于这些措施治理对象的重点不在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所以,在如何确保司法活动不受社会舆论不当影响方面,指标评分的增长低于其他三个指标。

2﹒2﹒2 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正司法是司法活动的总体目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开展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坚决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五年来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 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出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对2 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 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制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会同有关部门建成统一的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依法公开公正审理相关案件,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核查,决定收监执行6 470人,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检察机关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责任,吸取沉痛教训。颁布履行检察职能纠防冤错案件等系列指导意见,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等制度。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11﹒8万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减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强化对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对2 244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121人。坚持不懈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牵头,对政法各机关羁押3年以上仍未办结的案件集中清理。经政法各机关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4 459人,至2016年10月全部清理纠正完毕。监督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突出问题。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一些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入狱、流散社会甚至重新犯罪问题,2016年与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 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现已监督纠正9 222人,其中收监执行7 162人。

本报告在“司法适用”指标下,设置一项三级指标“司法公正”,考察当前司法活动实现司法公正的状况和程度。具体考察和评估司法公正的方案,本报告和2015年的做法大致相同。唯一的区别是,2015年设置了六个四级指标,本报告则减为五个。就这余下的五个四级指标而言,本报告和2015年完全相同,即指标含义相同,调查对象相同,访谈问题相同。

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本报告具体通过五个四级指标,针对司法活动的五个重点环节进行考察。这五个指标分别是:(1)侦查过程中警察是否刑讯逼供;(2)刑事审判中法官是否尊重和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3)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是否中立;(4)法官在行政案件中是否独立于被告机关;(5)律师和司法人员是否违规交往。

司法公正指标的调查对象是社会公众,调查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下列五个方面的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存在:(1)在侦查过程中,警察进行刑讯逼供;(2)在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官的尊重和保障;(3)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偏袒某一方当事人;(4)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会偏袒行政机关;(5)在诉讼中,律师和司法人员私人关系越好,办理法律事务越顺利。问题的选项包括五个等级:(1)普遍;(2)比较普遍;(3)一般;(4)较少;(5)几乎没有。

对比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的调查结果,司法公正指标在2017年有一定的变化,具体如下:

第一,总体来看,相对于前两年,司法公正指标的评分在2017年有着较为明显的提升。如表2-10和图2-7所示,在2015年,司法公正指标仅获得30﹒3%的好评率,70﹒4分的评分。在2016年,该指标有所增长,但是上升幅度非常微小。而在2017年,该指标则有明显增长,好评率升到48﹒3%,综合得分升到73﹒3分。

第二,在五个四级指标中,多数指标增长明显,但是也有指标不增反降。如表2-10和图2-7所示,“警察是否刑讯逼供”“法官民事审判中立”“法官独立于被告行政机关”“律师和司法人员违规交往”这四个四级指标在好评比例和综合得分上,都有明显增长。从评价分布上看,四个指标中,“警察是否刑讯逼供”在2015年获得39﹒9%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45﹒2%,2017年再提高到63﹒0%;“法官民事审判中立”在2015年仅获得29﹒8%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41﹒7%,2017年再提高到53﹒6%;“法官独立于被告行政机关”在2015年仅获得19﹒8%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32﹒6%,2017年再提高到46﹒6%;“律师和司法人员违规交往”在2015年仅获得15﹒6%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高到22﹒0%,2017年再提高到32﹒6%。

从综合得分上看,四个指标中,“警察是否刑讯逼供”在2015年得72﹒0分,2016年小幅增长至72﹒3分,2017年再提高到76﹒4分;“法官民事审判中立”在2015年得70﹒1分,2016年提高到71﹒8分,2017年再提高到74﹒9分;“法官独立于被告行政机关”在2015年只有67﹒6分,2016年提高到69﹒9分,2017年再提高到73﹒2分;“律师和司法人员违规交往”在2015年只有65﹒6分,2016年提高到66﹒3分,2017年再提高到69﹒1分。

在五个四级指标中,“保障刑辩律师权利”在近三年中没有增长,并有小幅下降的趋势。具体言之,从评价分布上看,该指标在2015年获得46﹒2%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降至39﹒8%,2017年回升至45﹒5%,但是仍低于2015年的水平;从综合得分上看,该指标在2015年得73﹒6分,2016年小幅下降至72﹒9分,2017年再次小幅下降至7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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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0 2015—2017年司法公正好中差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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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2015—2017年司法公正满意度得分

2﹒2﹒3 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司法适用中贯彻法治精神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没有公开,就没有法治。五年来,司法机关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法院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加强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主动公开司法信息,让司法公正看得见、能评价、受监督。开通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截至2018年2月底,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64﹒6万件,观看量48﹒5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4 278﹒3万份,访问量133﹒4亿人次,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资源库。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大力实施“天平工程”,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初步形成,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和智能化服务。全国3 525个法院和10 759个人民法庭全部接入专网,实现“一张网”办公办案,全程留痕,全程接受监督。大数据应用持续推进。建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时汇集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信息,为法官和群众提供智能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在现代法治体系中,司法公开有着丰富的内容。在2015年的报告中,司法公开考察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四个方面。在2016年的报告中,设置四级指标时缩小了考察范围,仅选取其中比较关键的两个环节,即“旁听审判”和“判决书公开”,设定两个四级指标进行考察。2017年的指标设置延续了2016年的方案。

司法公开指标调查的对象包括社会公众和专家两类群体,调查的问题基本含义相同,但是措辞有所区别。对于社会公众,调查的问题是:您觉得做下列事情(“申请旁听审判”“判决结果出来后,查阅判决书”)的难易程度如何?选项分为五档:“非常困难”“比较困难”“一般”“比较容易”“非常容易”。

对于专家,问题措辞调整如下:从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来看,下列活动(“准许旁听审判”“判决书公开”)公开性程度如何?选项分为五档:“非常好”“比较好”“一般”“比较差”“很差”。

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司法公开在四级指标的设置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增强可比性,这里按照2016年和2017年的方案,对2015年的数据进行整理:(1)只在三级指标层面进行比较;(2)将2015年报告中的“审判公开”指标作为2015年的“司法公开”指标。结果整理为表2-11和图2-8。对比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的调查结果,司法公开指标在2017年的变化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总体来看,相对于前两年,司法公开指标的评分在2017年有着较为明显的提升。在2015年,司法公开指标仅获得37﹒2%的好评率,获得70﹒6分的评分。在2016年,好评率升至43﹒2%,评分升至73﹒0分。而在2017年,好评率进一步升至50﹒7%,综合得分进一步升至74﹒2分。

第二,两个四级指标均有明显增长。具体从评价分布上看,在两个四级指标中,“旁听审判”在2016年获得37﹒9%的好评,2017年好评率提高到48﹒6%;“查阅判决书”在2016年获得48﹒6%的好评,2017年好评率提高到52﹒8%。从综合得分上看,“旁听审判”在2016年获得72﹒0分,2017年增至73﹒6分;“查阅判决书”在2016年获得73﹒9分,2017年增至7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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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2015—2017年司法公开好中差评比率

2﹒2﹒4 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司法适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司法公正是目标,但是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完美的,尤其是在诉讼案件急剧增长的情况下,司法效率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五年来,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刑事司法方面,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试点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部分刑事案件简化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一般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当庭宣判。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两高”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其中刑事速裁程序被纳入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中,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执行效率方面,人民法院五年来受理执行案件2 224﹒6万件,执结2 100万件,执行到位金额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2﹒4%、74﹒4%和164﹒1%。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共查询案件3 910万件次,冻结款项2 020﹒7亿元,提高了执行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高风险的司法拍卖领域实现违纪违法零投诉;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96﹒1万人次,限制1 014﹒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391﹒2万人次乘坐动车和高铁,221﹒5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加大对抗拒执行行为惩治力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9 824人,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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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2015—2017年司法公开满意度得分

关于司法效率指标的设置,本项目沿用2015年的方案,根据司法活动的具体构成,具体设置四个四级指标,考察四种司法活动或司法环节的效率:(1)民事审判效率;(2)民事执行效率;(3)刑事破案效率;(4)行政审判效率。

司法效率指标调查的对象包括社会公正和专家两类群体,但是在覆盖的四级指标的范围和问题设置方面,均有所不同。在2016年和2017年的项目中,对社会公众的调查是通过一个民事纠纷构建一个具体的情境,让受访者估计民事案件审判的效率和判决生效后执行的效率;对专家的调查则是概括性地提问,让受访者直接对民事审判效率、民事执行效率、刑事破案效率和行政审判效率做出评价。2015年的项目,在上述考察的基础上,还构建一个具体情境,调查社会公众对刑事破案效率的评价。

司法效率指标在2015—2017年的调查结果整理为表2-12和图2-9。对比三年的调查结果,司法效率指标的变化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总体来看,相对于前两年,司法效率指标的评分在2017年有着较为明显的提升。相对于2015年,2016年司法效率的水平与之持平,只有极小幅度的变化。但是相对于2016年,司法效率在2017年则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具体言之,从评价分布上看,司法效率指标在2016年仅获得22﹒5%的好评,2017年好评率升至35﹒4%;从综合评分上看,司法效率指标在2016年获得67﹒8分,2017年达到71﹒2分。

第二,相对于2016年,四个四级指标均有明显增长。具体从评价分布上看,在四个四级指标中,“民事审判效率”在2016年获得22﹒6%的好评,2017年好评率提高到31﹒7%;“民事执行效率”在2016年获得10﹒4%的好评,2017年好评率提高到21﹒6%;“刑事破案效率”在2016年获得32﹒0%的好评,2017年好评率提高到48﹒5%;“行政审判效率”在2016年获得25﹒1%的好评,2017年好评率提高到39﹒9%。从综合得分上看,“民事审判效率”在2016年获67﹒7分,2017年增至69﹒9分;“民事执行效率”在2016年获63﹒2分,2017年增至67﹒1分;“刑事破案效率”在2016年获70﹒7分,2017年增至74﹒8分;“行政审判效率”在2016年获69﹒5分,2017年增至7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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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2015—2017年司法效率好中差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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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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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2015—2017年司法效率满意度得分

2﹒2﹒5 司法便利

司法便利有司法便民、司法可获得性、司法可接近性等多种提法,大致含义是指一个国家的民事司法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便于当事人进入、理解和运用的状态或程度。

近年来在司法便利方面,司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中共中央2014年10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为落实上述要求,解决立案难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4月1日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全国法院于2015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了大门。通过电子诉讼、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化手段,减少群众出行,节约诉讼成本。全国86%的法院建立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开发“智慧法院导航系统”,实现诉讼服务精准化,通过让数据多跑路等形式,让群众少跑腿。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9﹒9亿元。在边远地区创建和推广地方法院“车载法庭”、“背包法庭”、巡回审判等形式。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法律援助,确保生活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司法便利的指标设置延续2015年和2016年的方案:在“司法适用”指标之下,设置三级指标“司法便利”,并进一步设置五个四级指标考察司法便利的发展状况。五个四级指标是:(1)立案难;(2)请不起律师;(3)诉讼费高;(4)法院离得太远;(5)不懂法言法语。

司法便利指标调查的对象包括社会公众和专家,并使用相同的问题。问题的表述是:您如何评价打官司难的下列说法?评价对象包括“立案难”“请不起律师”“诉讼费高”“法院离得太远”“不懂法言法语”等五种说法。选项包括“总是如此”“经常如此”“有时如此”“很少如此”“从不如此”等五个等级。

司法便利指标在2015—2017年的调查结果整理为表2-13和图2-10。对比三年的调查结果,司法便利指标的发展变化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总体上看,近三年来,司法便利的整体水平没有明显的改善。司法便利指标在2015—2017年三年间,无论是好评比例还是评分,只有小幅的波动。具体从好评比例看,司法便利指标在2015年获得29﹒2%的好评,2016年获得30﹒5%的好评,2017年获得36﹒3%的好评;从评分看,2015年获得70﹒1分,2016年获得69﹒6分,2017年获得70﹒8分。

第二,在四级指标层面,部分指标在2017年的表现甚至不及2015年。具体言之,“立案难”指标自2015年以来持续向好;“诉讼费高”指标在2016年没有变化,但是在2017年略有提升;“请不起律师”“法院离得太远”“不懂法言法语”三项指标,都是2016年有所下降,然后在2017年有所回升。后三项指标在2017年回升之后,其中“法院离得太远”“不懂法言法语”两项指标2017年的水平仍不及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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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 2015—2017年司法便利好中差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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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2015—2017年司法便利满意度得分

2﹒2﹒6 司法适用指标小结

在本项目的法治评估之中,司法适用属于二级指标,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和司法便利属于三级指标,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和司法便利指标按照平权法,综合得出二级指标司法适用的评价与评分,这些评价和评分整理为表2-14、图2-11、图2-12。考察和分析其中的数据,可以总结出司法适用指标的评价与得分的如下特点:

第一,二级指标司法适用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具体言之,2017年司法适用指标获得了46﹒0%的好评,22﹒7%的差评,以及73﹒2分的评分。总的来看,司法适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改进和提升的余地也是比较明显的。

第二,在2015—2017年间,司法适用指标持续提升。从好中差评比率上看,司法适用指标在2015年仅获得26﹒9%的好评,2016年好评率提升到34﹒7%,2017年再提升到46﹒0%;司法适用指标在2015年差评率高达33﹒6%,2016年差评率降到28﹒5%,2017年再降到22﹒7%。从评分上看,司法适用指标在2015年获得68﹒9分,2016年提升到70﹒7分,2017年再提升到73﹒2分。

第三,五个三级指标中,司法独立表现最好,司法便利和司法效率表现最弱。如表2-14所示,司法独立获得59﹒2%的好评,差评率只有14﹒2%;司法效率、司法便利的好评率分别只有35﹒4%和36﹒3%,差评率也分别达到24﹒2%和29﹒2%。

第四,在2015—2017年间,司法适用的五个三级指标均有所增长。如果以2015年为起点计算,五个三级指标中,司法独立的增幅最大,得分从2015年的70﹒2分,增加到2017年的76﹒4分;好评比例从2015年的30﹒9%,增加到2017年的59﹒2%。司法便利增幅最小,得分从2015年的70﹒1分,增加到2017年的70﹒8分;好评比例从2015年的29﹒2%,增加到2017年的36﹒3%。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分别都有一定的增长,增幅大于司法便利,小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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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 2015—2017年司法适用好中差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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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2015—2017年司法适用满意度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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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 2015—2017年司法适用四级指标满意度得分雷达图

第五,司法适用公众卷和专业卷分差。2015年在公众卷和专业卷共设的9个指标中,公众卷评价高于专业卷的有4个,其中分差最大的是侦查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分差为4﹒2分;专业卷评价高于公众卷的有5个,其中查阅判决书、旁听审判、民事审判效率、诉讼费高和立案难的分差都超过4分,查阅判决书专业卷高出公众卷8﹒2分。2016年在公众卷和专业卷共设的12个指标中,公众卷高于专业卷的有8个,分差最大的是法院离得太远,公众卷高出专业卷7﹒6分,可能主要由于专业人士的评价是想象的,没有多少事实根据。而专业卷高于公众卷的有8个,分差都比较大,最大的是民事审判效率,分差8﹒4分,司法公开的两项指标分差也超过6分。2017年全部12个指标都是专业卷评价高于公众卷,分差最大的是民事审判效率,分差9﹒0分,司法公开的两项指标旁听审判和查阅判决书的分差超过7分。总括三年的情况,三年来分差始终比较大的指标是旁听审判、查阅判决书和民事审判效率三项,三年的分差都在6分以上,都是专业卷的评价高于公众卷,其原因可能在于其中两项属于司法公开领域,专业人士的感觉好于普通公众,司法公开的主要受益者不是公众而是专业人士。另一项是民事审判效率的评价,分差在2016年和2017年两年都超过8分,三年公众的评价每年都在65分左右的水平,而专业人士的评价都超过70分,甚至接近75分,这可能与公众和专业人士对民事审判效率的期望值不同有关(见表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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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 2015—2017年司法适用公众卷和专业卷交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