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性权利、人格权、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安宁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以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权与信仰自由、少数民族保持本民族风俗与习惯的权利等。从广义上讲,公民婚姻家庭属于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一部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原《刑法》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归入本类犯罪之中。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杀害、伤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强奸、猥亵、绑架、拐卖、侮辱、诽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破坏选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等。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强迫劳动罪等个别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其他犯罪都是由故意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