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有法律未必就有法学,法学是在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理学不仅研究法的一般理论,还研究法的创制、法的适用等法律运行的理论,因此,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具有直接价值。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理学的研究应以法治建设为主,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可见,C项表述正确。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一般法包括法的整个领域,还可以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可见,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有效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制度,故D项表述错误。

2.C

解析】法的产生和演进,除了经济、政治原因外,还有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可见,A项表述错误。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可见,B项表述错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可见,C项表述正确。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可见,D项表述错误。

3.B

解析】人权是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就个体权利而言,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人权可以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可见,A项表述错误。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法律的来源、法律的实施、实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要着眼于人本身,因此,人权价值可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就立法而言,我国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就司法而言,司法机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处理各种侵权违法犯罪。可见,B项表述正确。人权是历史范畴,而不是超时代和超历史的。可见,C项表述错误。人权包括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据此,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集体,如少数民族自决权、妇女儿童的权利、国家集团的发展权等。人权的内容也并非都由宪法加以规定,即通过宪法规定人权原则,再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具体化到法律法规中去,从而使公民的各项人权得到法律保障。可见,D项表述错误。

4.D

解析】依据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人的出生和地震等自然事实都与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件。可见,A、C项表述正确。法律行为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如签订合同、结婚等。可见,B项表述正确。法律行为不仅要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而且能够产生法律效果,D项表述的情形不能引起法律效果,不是法律行为,故D项表述不正确。

5.C

解析】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A项表述错误。一国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但国家结构形式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影响最为显著,B项表述错误。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还有一种观点是: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C项表述正确。立法公开是我国立法体制中民主性原则的体现,D项表述错误。

6.A

解析】法律原则有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之分。政策性原则体现了国家必须达到的政治目标或所作出的政治决策,如《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计划生育”原则。公理性原则是被社会广泛公认的法律公理,如诚实信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可见,选A项,不选C项。《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计划生育”原则属于实体性原则,而非程序性原则,不选B项。《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计划生育”原则属于具体性原则,而非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选D项。

7.C

解析】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上述法律解释应由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其他司法机关无权进行司法解释,因此,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未必是有权解释,也可能是无权解释。可见,A项表述错误。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可见,B项表述错误。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都可以运用历史解释方法。例如,在正式解释中可以附载立法理由书或制度沿革等;在非正式解释中,解释者可以对未能通过的草案作出对比说明书等。可见,C项表述正确。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三种。可见,D项表述错误。

8.D

解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该法律无效。可见,A项表述错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权威性的效力不能直接约束私人行为,这体现了宪法效力的原则性,这是通说。可见,B项表述错误。就各国实践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为各国宪法立法和普通立法所确认或尊重。可见,C项表述错误。宪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制定的,而公民权利的保障正是通过宪法限制国家权力而实现的,因此,宪法效力主要体现为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规范,通过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限制国家权力。可见,D项表述正确。

9.B

解析】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种事后审查制度(但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采取事先审查制度)。附带性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法规存在违宪问题,而由法院对该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审查。附带性审查虽然也属于事后审查,但仅存在于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我国没有这种审查方式。可见,A项表述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自然有权对备案的法规进行违宪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见,B项表述正确。我国采取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即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而非“要求”。可见,D项表述错误。

10.B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据此,A项表述正确。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B项表述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表述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D项表述正确。

11.A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据此,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是村民会议。可见,选A项。

12.D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根据上述规定,只有D项表述的王九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

13.D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据此,钨矿作为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故选D项。

14.C

解析】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些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正式的政权机关,而是代表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督促、检查、领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机构。可见,A项表述错误。目前,我国的派出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可见,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行政公署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见,D项表述错误。

15.A

解析】商代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即官吏有“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的,当处墨刑。“三风十愆”属于职官犯罪。可见,选A项。

16.A

解析】秦朝对于起诉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秦朝把“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称为“公室告”,对于“公室告”案件,官府必须受理。秦朝把“子告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的犯罪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案件,官府不予受理。可见,A项表述属于“公室告”案件,选A项。

17.D

解析】依据唐律,对于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不适用自首。只有脱漏户籍可以适用自首,选D项。

18.B

解析】《历代名臣奏议》中记载的“狱司推鞫”即由“鞫司”(又称“推司”或“狱司”)审案;“法司检断”即由“法司”(又称“谳司”)检法量刑。鞫司和法司各司其职,审、判分离,此为鞫谳分司制。可见,选B项。

19.C

解析】清朝负责受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上诉案件的中央机关是理藩院,选C项。宣政院为元朝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清朝没有此机构。大宗正府是元朝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中央司法机构,其地位高于刑部。宗人府创于明朝,清朝的宗人府是管理皇室宗族诉讼的机构。

20.D

解析】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这些法令包括:(1)保障民权的法令。颁布《保障人民财产令》《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禁止买卖人口文》《禁止贩卖猪仔文》《公权私权文》《保护华侨办法》等。(2)发展经济的法令。颁布《慎重农事令》等。(3)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4)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颁布《禁烟文》《一律剪辫文》《禁止缠足文》《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等。(5)改革刑罚与司法的法令。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等。可见,只有D项表述的“禁纳妾”未被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法令所涉及,选D项。

二、多项选择题

21.ABD

解析】法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A项表述正确。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B项表述正确。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标准和模式。法律不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观念、思想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与道德、习惯等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可见,D项表述正确。

22.ABCD

解析】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由法律调整或都适用法律调整。可见,A项表述正确。法律的创制和实施(包括适用)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B项表述正确。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保守性特性和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矛盾,这意味着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可见,C项表述正确。“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和实施受到人的因素的制约,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影响着法的实施效果,D项表述正确。

23.ABC

解析】甲的盗伐行为引发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可见,A项表述正确。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对甲进行行政处罚,是将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这个大前提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这种推理方式正是演绎推理。可见,B项表述正确。甲盗伐林木,引起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平权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可见,C项表述正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书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可见,D项表述错误。

24.ABCD

解析】政治的变迁即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对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可见,A项表述正确。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规范和保障作用,因此,法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律性依据。可见,B项表述正确。政治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政治也可以为法律的实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可见,C项表述正确。政治的核心是权力,而法律的核心是权利。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权力往往对权利构成威胁与侵害,因此,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与政治、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可见,D项表述正确。

25.ABCD

解析】《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据此,A项表述正确。《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据此,B项表述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据此,C项表述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据此,D项表述正确。

26.ACD

解析】行政主导主要表现为:(1)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2)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3)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5)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6)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7)其他。例如,行政长官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批准临时短期拨款,有权决定政府官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可见,选A、C、D项。特区立法会议员由选举产生,行政长官无权任免立法会议员。可见,不选B项。

27.ABC

解析】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平等权,即在第33条第2款规定了一般平等权条款,因而,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见,A项表述正确。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对公民负有的义务,即国家对公民享有基本权利负有保障义务。可见,B项表述正确。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C项表述正确。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存在差别对待,只要存在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就应当允许存在这种差别。可见,D项表述错误。

28.ABCD

解析】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有:(1)公布成文法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2)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战国及其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4)成文法的公布使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解体,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29.BD

解析】春秋决狱是董仲舒倡导的,而不是贾谊,贾谊倡导的是“黄老学说”和“无为而治”。可见,A项表述错误。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即以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动机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如果犯罪人的动机不纯正,违背了《春秋》精神,即使尚未作为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刑事处罚,对共同犯罪的首犯还要从重处罚;而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纯正,符合《春秋》精神,即使已违法犯罪,也可以赦免其罪或减轻处罚。春秋决狱体现了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是儒家经典原则适用于案件审理的特殊审判方式,也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可见,B、D项表述正确。秦朝没有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因法律儒家化的任务已经完成,礼法合一的法典正式形成,春秋决狱也完成了历史使命。可见,C项表述错误。

30.ACD

解析】明朝官吏的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但科举制始终是选官的基本途径。除科举制外,明初还一度实行过荐举制,明代宗景泰年间开捐纳之先。可见,A项表述正确。明太祖朱元璋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宋代程朱几家的经义解释来回答,绝不允许抒发自己的见解,更不能言及时事,自由发挥。可见,B项表述错误。明代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任官籍贯回避制度,即北方人调南方任官,南方人调北方任官。可见,C项表述正确。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可见,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

31.(1)内容的融贯性。法律论证需要与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则形成一致,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的评价。

(2)程序的合理性。法律论证的过程应当符合合理的程序,以消解论证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所带来的缺陷。

(3)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的有效性。法律论证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则达成。尽管评价性判断的依据可能是多元的,但原则上仍必须是客观的。法律论证使用的逻辑方法应当满足大众的接受度,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

(4)结论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最终结论应当具有说服决策者和公众的效力,能够为社会普遍接受。

(本答案依据新考试大纲对原标准答案第(3)点内容进行了修正——编者注)

32.(1)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2)宪法在授予政府更多权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3)为维护宪法的权威,违宪审查制度在越来越多国家得以确立。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33.(1)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各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

(2)区分刑事、民事诉讼。在诉讼和审判中终结了刑、民不分的历史。

(3)承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了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四、分析论述题

34.(1)法院对刘某刑事责任的归结体现了如下归责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刘某承担刑事责任是责任法定原则的体现。②因果关系原则。刘某的违法行为与李某受到的伤害之间、刘某的主观恶意与刘某的违法行为之间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③责任相称原则。刘某将李某打成重伤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同其主观恶性与造成的损害相当,符合责任相称原则。④责任自负原则。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为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中出现了三种法律制裁形式: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属于行政制裁;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属于刑事制裁;法院判处刘某赔偿李某人民币7万元整,属于民事制裁。

35.(1)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是社会主体守法的参照系,是主体行为的标准和依据。有什么样的法律,就会引导主体形成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法治社会要求“良法之治”,需要法律既体现法治的精神和价值,也满足法治所要求的形式标准。

(2)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影响和制约公民普遍守法的客观条件。良性法律秩序生成的各种社会条件,主要包括法律运行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历史文化环境等。

(3)良好的守法理念。守法不仅是对公民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执政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守法理念是主体能够自愿遵守法律的内部因素。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法律被普遍遵守的关键,培养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推动普遍守法的前提。

36.(1)城南区政府采取的措施侵犯了小吴的住宅权、言论自由、监督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格尊严等宪法权利。

(2)理由:①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区政府对小吴的住宅实施监控并断水断电,侵犯了其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宁。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等监督权。小吴在微博连续披露此拆迁事件,批评区政府行为违法,属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行使。区政府要求运营商销号侵犯了小吴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③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区政府获取小吴微博私信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④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区政府录制并播出小吴反对拆迁的专题片,损害了小吴的名誉,侵犯了其人格尊严。

37.(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国家治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法治原则包含宪法优位和法律保留。我国宪法明确了宪法的最高效力和依法治国的目标。

(4)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38.(1)材料一反映出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有: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②符合“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同姓不婚。

(2)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去”(“七出”)原则,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男尊女卑观念。“三不去”对男方单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伦理道德。

(3)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后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础上损益而成。